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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指引

影印相關

1. 學生影印教科書合理使用的界限

對於教科書的影印,著作權法制訂了一些合理使用的規定,依照以下這些規定影印教科書,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1.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學校和老師都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書籍作為上課的教材。所謂的合理範圍當然要跟老師講課的內容有關係,就國際實務上客觀的標準來說,通常指影印一本書的一部分,如果影印全部的話,很難被認可為合理範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2.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學生可以要求學校圖書館影印教科書裡面的一部分,另外也可以印期刊裡的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3.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學生可以用圖書館的影印機或自己家裡的影印機,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來使用,現在許多圖書館都採用投幣式影印機或出售影印卡,方便學生使用影印機,這種情況下,學生就可以自己印。
  4.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學生需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而所用的部分,佔教科書整體的比例不大,對市場影響有限,客觀上可以認為是合理範圍的話,甚至也可以利用影印店或便利商店的影印機,來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拿來上課,學生、影印業者都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5. 至於到底印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很難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判斷。但是可以確定的說,如果影印整本教科書,是超過合理使用範圍的,一定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6.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2. 非法影印教科書的法律責任

  1. 影印是重製的方法之一,未經授權影印教科書,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時,就是非法重製他人著作的侵權行為。
  2. 非法影印教科書時,學生如果交由影印店代為影印,由於影印店是以影印為業的營利單位,不管影印多少份,金額是多少,只要權利人提出告訴,都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3. 如果學生自己從事非法影印教科書的行為,要負民事責任,如果權利人進行告訴,也有刑事責任。對於學生非法影印的行為,提供影印機的圖書館或自助影印店如果知情的話,有可能成為侵害重製權的共犯或幫助犯,在這種情形下,當然也免不掉要負民、刑事責任。

3. 學校教授經常指定必須閱讀的期刊論文,能不能委託同學把零散的論文集結成冊一齊影印,再交給全班同學?

國內外期刊論文的研讀,對於研究所學生而言,在教授有系統的指導下,當然是進入特定研究領域相當重要的學習方式,然而,以他人已公開發表於期刊的論文為課堂的授課教材,涉及重製甚至編輯等行為,則須考慮是否可以構成合理使用,否則,仍須取得個別著作權人的同意。在本題所描述的情形,進行重製行為的人,若是學生依據老師的指示,將老師所提供的期刊論文資料,影印裝訂成冊,則行為人仍然是老師,若要主張合理使用,須參考著作權法第 46 條規定;若是老師僅提供期刊論文的作者、出處等資料,由學生自行去圖書館影印後,再協助其他同學影印、裝訂,則重製行為人則為學生,若要主張合理使用,則須參考著作權法第 48 條及第 51 條規定。

依著作權法第 46 條規定,「Ⅰ.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Ⅱ.第 44 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學校或老師為學校授課需要,確實可以重製他人著作,並提供予學生使用,然而,這也僅限在合理範圍內,若是為授課教學的目的,將他人的著作進行大量的重製,則可能嚴重損害到著作人的權利,甚至發生「市場替代」的效果,就不能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把國內外學者發表於期刊中的單篇論文,影印後提供予學生參考的行為,依個案判斷應有合理使用的可能性,然而,若將特定領域的期刊論文,經選擇、編排後整理成冊,作為自己上課使用的教材,則有未經同意為編輯、出版行為的疑慮,具有「市場替代」的效果(如可能使原先出版社可能願意發行特定領域的論文集的意願降低),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至於若是老師僅提供期刊論文的作者、出處等資料,由學生自行去圖書館影印(例如:許多學校圖書館有提供教授指定教材的展示服務,學生只要到圖書館即可迅速取得教授指定教材的圖書館館藏,可利用圖書館影印機進行影印),這時候無論是依據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圖書館可以應使用者為個人研究的要求,重製期刊中的單篇論文,或是依據第 51 條規定,得利用圖書館的影印機,為個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都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然而,必須要特別說明的是,由於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生可以利用的影印機,並不包括影印店所提供的影印機,因此,學生若在圖書館重製一份之後,接受其他同學的委託,將這些印好的期刊論文交給影印店進行影印,這時候,還是不能依據第 51 條主張合理使用,必須回歸到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由法院依個案進行綜合判斷。

綜上所述,學校教授如果指定所必須閱讀的期刊論文,無論是由教授整理成冊後交給學生拿到影印店影印,或是學生自行找出期刊論文後,交給影印店印給全體同學,都無法依據著作權法第 46 條及第 51 條主張合理使用,須由法院依個案依第 65 條第 2 項的 4 款基準進行判斷,侵害著作權的風險較高,建議教授或學生勿採此種方式較佳。比較適當的方式,還是由教授就學校圖書館的館藏著作中,選擇適當的教材,請圖書館人員協助將這些期刊論文整理後,放置於特定場所供修習該門課程的學生,利用圖書館的影印機自行進行影印,才是最安全、合法的方式。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

論文與報告

1. 學術論文的「引用」與「抄襲」之間,到底要如何區別?

何謂「引用」?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quotation)」,若由學術研究的角度來觀察,應是指以一部或全部抄錄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參證、註釋或評論之用。特別提醒讀者注意,「引用」是在利用人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基於參證、註釋或評論等目的,在自己著作中使用他人著作的一部或全部才屬之。此外,兩者間為主從關係,必須以自己著作為主,被利用的他人著作僅是作為輔佐而已。如果沒有自己著作,只是純粹抄錄他人著作,或者一旦扣除抄錄部分,自己作品就變得不完整而不成為一篇著作等情況,都不符合前開條文主張合理使用的要件。但是,著作權法中的引用,應不限於前開所提到的論文的「引註」,有許多以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為創作素材的新創作,也可能依據前開「引用」的規定來主張合理使用。

接下來看有關於「抄襲」的概念,在前述第 1 篇第 11 題及第 1 篇第 12 題中,已經分別就什麼情形下會構成「抄襲」,以及「觀念」的抄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二個問題提出說明。然而,前述的說明,也僅由著作權法的角度,提供讀者們有關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抄襲」的概念。實務上還有另外一個概念,就是學術上的「抄襲」。學術上的「抄襲」與學者個人的聲譽或者是學位的取得、教師的升等有關係,但學術上的「抄襲」,未必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到底什麼是學術上的抄襲?即使是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亦沒有明確的定義。茲舉畢恆達教授在談論有關論文引註時所說的一段話作為讀者參考,「只要有原文不動照抄的情況就必須使用引號,不管是一個子句、句子或段落,否則就算是抄襲。許多學術研究者仍然會犯此錯誤,即使已經註明原作者、出版年等出處資訊,可是原文引用卻沒有加引號、沒有註明出處頁數,這樣並不符合學術撰寫的規定(畢恆達,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2005,頁 38)。」

前開畢恆達教授的說法,主要從學術引註格式的角度切入,認為只要不符合學術引註格式,即可能構成抄襲,因為未遵守學術撰寫規定,可能造成讀者誤認為某些文字、話語或概念,是該作者所自行創作的成果。而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第 4 點規定:「大專校院應本公正、客觀、明快之原則,處理涉嫌著作抄襲檢舉案。抄襲成立之案件,應依抄襲類型、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於校內相關法規中明訂不同的懲處條款。」可以間接推知教育部所認為的「抄襲」,其實有許多種類型,屬於違反著作權法類型的「抄襲」,學術上當然構成「抄襲」,然而,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觀念抄襲」或是前述未遵守引註格式或其他學術論文撰寫規範的論文,只要可能構成讀者對該論文全部或一部論述來源的誤會,仍有可能構成學術上的抄襲。

由前述的說明可以了解,著作權法雖然也有「引用」與「抄襲」的概念,但與學術界的「引用」與「抄襲」的概念有相當程度的出入,基本上,著作權法上的引用較學術論文的引用寬鬆,而著作權法上的抄襲則又較學術論文的抄襲定義來得狹窄,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學術論文的抄襲時,著作權法的概念幫助實在相當有限。而依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第八點規定:「涉嫌著作抄襲之處理,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處理程序宜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檢舉案若屬升等案,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應加送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供處理之依據。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可知教育部對於學術論文的抄襲,主要是依據各該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的判斷,而非以著作權法的規定為依據。這也呼應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這句話,著作權法只是用以判斷個人創作者在利用他人著作時,是否遵守合理使用規定,適用於所有民眾所從事的著作利用行為,學術殿堂則顯然有較高的道德標準需要遵守。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

2. 學術論文中若要引用部分圖表、照片時,也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嗎?

由於圖表與照片在性質有所不同,因此,以下即區分為二點加以討論:

1. 圖表的引用

依據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若是學術論文中所要引用他人的圖表,是屬於前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的數表或表格時,因為該數表或表格根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自然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圖表,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前述條文所提及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數表或表格,僅限於「通用」的數表或表格,不包括特殊的數表或表格。這是因為通用的數表、表格,乃是過去人類的文化成果,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同時,亦因其已為多數人所習用,亦不具原創性,故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但是,若是在他人的期刊論文中,以特殊的圖表呈現其論述內容,具有原創性時,則該圖表仍可能以語文或圖形著作的形式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舉例來說,若有學者在發表期刊論文時,就其實驗所得數據,以簡單的表格呈現實驗數據內容(如溫度幾度的情形,該合成金屬的延展性為何),這類表格屬於通用表格,而實驗數據僅是事實的記錄,而非創作,這類的表格可能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若有學者設計特殊的問卷從事量化研究,並就問卷所得結果,以特殊的方式呈現各數據資料間之關連性,則可能屬於語文著作或是編輯著作而受保護。

若是在從事學術論文的撰擬時,有需要引用其他人已製作完成,且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圖表時,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若屬於「合理範圍內」的引用,則屬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只要依規定註明作者、出處即可。然而,何謂「合理範圍內」,基本上,至少必須是自己的創作為「主」,而以他人的圖表作為「引證」、「引註」、輔助說明或回顧他人就同一議題已完成之學術成果等,同時,不能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即不能達到他人只要觀看自己的論文,即無須觀看他人論文的程度。

2. 照片的引用

至於在照片的部分,並不是所有的照片都受著作權法保護,一樣必須要具有原創性,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攝影著作在引用方面,會遇到比較大的困擾是在於通常「引用」攝影著作時,都是整張照片的使用,比較不會有截取照片一部分利用的情形,在透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4款基準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或合理範圍時,即需要特別的注意,構成合理使用的空間其實是比較小的。然而,若是在照片難以取得,而該學術論文的創作又非附上該照片,否則不足以讓讀者了解其所研究之課題,或是該學術論文即以該照片之真實性或以該照片為研究客體,無法以其他照片取代時,則翻拍該照片,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但筆者建議若有需要,還是以自行拍攝或是取得作者授權為宜。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

3. 學生在學期間完成報告著作權歸屬

按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報告,如果教師僅給予觀念的指導,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內容,則學生為該報告之著作人,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行使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果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則教師與學生就自己撰寫之部分各自享有著作權,如各自撰寫之部分不能分離利用時,則成立共同著作,共同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各項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有關學生在校期間在教師指導之下完成報告之著作權,應掌握上述原則,予以判斷。

就實務上若干學生與教師間簽署「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日後不得投稿」之約定,如教師僅係擔任指導之角色,由學生自己完成報告,則學生為該報告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如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則於「拋棄」時,該份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消滅,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皆得利用,其指導教師並不會因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而取得該項權利。此外,著作縱使經學生拋棄著作財產權成為公共所有,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不受影響,教師欲利用該著作時,仍應表示真正著作人(即學生)之姓名,不能改以表示自己之姓名,充為著作人。

至於教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更進一步參與報告的撰寫,成立共同著作之情形,如學生願意「拋棄」著作財產權,則其所拋棄之權利,依法歸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即教師)所有。但在姓名表示部分,除非學生表示不行使姓名表示權,否則仍應將共同著作人(即包括教師與學生)並列,不能僅列自己為唯一著作人。

學生在學期間完成之報告,其教師除了指導外並參與撰寫之情形,較易產生著作權爭議。為避免此爭議,智慧局建議,學生與教師可事先就報告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報告應如何公開發表、發表時應如何表示著作人姓名、報告事後可作何種修改以及未來應如何授權他人利用等事項,達成協議。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4. 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

碩、博士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如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的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則為共同著作,學生與指導教授為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並共同享有著作權,此等共同著作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行使,即應取得學生與指導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就實務上而言,在學生完成論文的過程當中,如指導教授除了指導外並參與論文完成者,則此時論文著作權應如何歸屬、如何行使,即易生爭議。為避免此爭議,智慧局建議,學生與指導教授可事先就論文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論文應如何公開發表、發表時應如何標示著作人姓名、論文事後可作何種修改以及未來應如何授權他人利用等事項,達成協議。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5. 研究生跟著教授完成政府研究案,能不能把研究案的內容當作碩士論文或去投稿?

首先,是有關於政府機關委外研究案的著作權歸屬的問題。政府機關委託學校或個別教授進行專案研究,屬於著作權法中「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類型。依第12條規定:「Ⅰ.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Ⅲ.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政府機關可依據委外研究的契約書,與學校或個別教授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一般而言,通常政府機關會約定由實際從事創作的研究團隊,享有著作人格權,而由專案的簽約單位,將著作財產權移轉予委辦機關所有。

其次,是有關於參與研究案的所有團隊成員間的著作權歸屬的問題。依據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雖然通常在政府機關委外研究案中,著作財產權會透過契約約定移轉予政府機關,但著作人格權會是屬於實際從事創作的研究團隊成員。因此,有關著作人格權的行使,必須要考量到研究成果是共同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在了解前述規定的情形下,我們可以來檢討研究生若選擇以學校或教授所承接的政府機關委外研究案作為碩士論文或期刊論文的發表題目,可能會有哪些種情形:

一、題目相同的獨立創作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即使是相同的題目,研究生仍然可能依其獨立思想,配合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引用」的合理使用規定,創作出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且未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論文。然而,須注意的是,由於在這種情形,可能有創作資料來源、創作期間重覆,創作內容已表達在研究報告中,短期間內要有完全不同的表達,不是不可能,但須特別注意內容的差異性及引用的比例,最好是將研究成果僅當成一般的參考資料,重頭進行論文的架構,會比較妥當。

二、對於研究成果的改作

若是沒有辦法完全獨立創作出新的著作來,而是將已產出的研究成果進行改作,這時候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及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的問題。「改作權」在研究成果的著作財產權移轉予政府機關後,就成為政府機關的權利,若未經政府機關同意即進行改作,即有侵害「改作權」的問題;而若在論文發表時(尤其是碩、博士論文),並未標示研究團隊其他參與共同創作的成員的姓名,更有侵害「姓名表示權」,若改作不當,亦有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三、對於研究成果的重製

若是並沒有對於研究成果有新的創作,僅是剪貼研究成果的內容,最多再附加自己的一些論述或說明,則可能構成「重製權」的侵害,若未適當表示共同創作者的姓名,亦有侵害「姓名表示權」的問題。過去筆者就曾經發現,有較早期的碩士論文幾乎全本都是直接剪貼自某一政府研究案的期末報告,研究生每隔幾頁就落一個註解,但註解都是來自同一本期末報告,這樣的利用行為,明顯就是重製權的侵害。論文指導教授亦應負起督促的責任,避免此種情形發生。

四、研究成果交付前的發表

有另外一種情形是在研究成果交付政府機關前,由教授或研究生就研究成果的部分內容改寫成期刊論文進行投稿,這類的期刊論文的內容,通常係為接受政府委託專案所完成者,其著作權之歸屬應依與政府機關間之契約決定。若其著作財產權屬於政府機關,則仍應取得政府機關的同意,始得投稿。若是研究團隊有對外進行學術發表的需求時,建議應於契約中明文規定,在經過委託機關同意後,得對外發表。不過,即使經過委託機關同意對外發表,仍然要注意共同創作的問題,投稿時應由實際參與該期刊論文寫作的人共同具名,才能避免姓名表示權侵害的問題。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

上課筆記

1. 學生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作成筆記?可否將其上網?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

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而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以學生上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是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頭或口頭同意均可,又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做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但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的筆記不可再將其上網。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2. 我的上課筆記做得非常好,能不能影印賣給其他人?

學生上課筆記,若是屬於依據上課錄音所製作的逐字共筆的型態,則因為等於是以文字的方式,重製老師課堂的授課內容,因此,著作權應該依據老師與學校間有關於授課活動所產生的著作權的歸屬的約定來處理,可能是屬於老師,也可能是屬於學校,若老師與學校間未有任何約定的話,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屬於老師所有,著作財產權則屬於學校所有。

學生上課筆記,若是屬於學生利用自己對於老師授課內容的了解,重新整理重點製作成筆記的話,在著作權法上,可能會是一個新的衍生著作(即將老師的授課內容,加上自己的創意,改作為新的著作),或是僅就老師授課內容中,屬於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稱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加以整理,用自己的話語描述,或是依據第52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老師的授課內容重新創作,則可能是一個獨立的著作。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是老師的授課內容,乃是依據課本、教師手冊等他人的著作進行授課,則老師的授課內容可能因為不具有「原創性」,而不會被認為是一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這時候,學生的上課筆記,反而必須要看是否屬於對於前述教材的改作或新創作,而與老師無關。

然而,學生上課筆記到底著作權歸屬於誰,雖然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要依個案來判斷。但就上課筆記影印的部分,若是同學之間相互借來影印,因為還是屬於學習的範圍,符合教材製作或老師授課活動的目的,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該還算是合理使用的範圍內。至於若學生對於其製作的上課筆記投入心力,而使其上課筆記成為一個改作著作或是獨立的著作時,這時候,同學間相互的借閱,若需要影印,還是需要取得製作筆記同學的同意,不能A同學向B同學借筆記來印,C同學就跟A同學說,順便幫我印一份,或順便借我印一份,因為C同學的影印的行為,並不在B同學同意的範圍內,會有侵害B同學著作權的問題。然而,若是B同學要自己影印很多份上課筆記來出售,則必須在有把握自己的著作並沒有侵害到教材或是老師授課內容的情形下,才能夠進行影印並銷售,否則,還是會有侵害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重製權」與「散布權」的情形,要特別注意。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

3. 上課時學生所製作的共筆,著作權是屬於老師或是學生的?

首先還是先來處理教授與學校間的關係,大專院校的教授與學校間通常是屬於聘用關係,比較不像是一般公司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然而,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第11條(僱用關係)與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區別重點,應該在於是否屬於職務上的創作(work for hire)。大專院校的教授接受學校聘任,除了從事研究工作之外,很重要的職務其實是從事教學工作,因此,教授為了履行其職務所從事的課堂教學的工作,仍有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之可能。然而,無論是屬於第11條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或是屬於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學校均可與教授約定著作權的歸屬。目前有許多學校會透過校務會議制定有關於教職員著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的規定,這些規定若透過大學自治的方式成為教授接受學校聘任時所應遵守的規定時,自屬於雙方間合約的一部分,應依合約的規定來處理。

至於在學生製作共筆的部分,學生上課錄音原則上應該尊重實際從事授課活動的教授(請參考第6篇第3題的討論),由於共筆在製作方面,首要重點在於儘可能接近上課實況,以忠實呈現老師上課內容為主要訴求,以避免同學們因為錯誤理解導致與老師上課內容不相符或有傳達錯誤概念的問題,因此,同學們少有甚至不應有自由發揮的空間,因此,通常是由同學們反覆迴帶聽寫、抄錄及重點整理,雖然這些過程確實耗時費力,但因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創作活動,而非辛勤的勞動(即美國著作權法案例中曾經提到相當重要的「眉梢汗水(sweat of brow)」的理論,認為即使投入相當多的勞力到揮汗如雨、眉梢淌滿汗水的程度,只要不具有創作性,仍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共筆製作完成後,其著作權應依學校與教授間的合約的約定,由授課教師或學校享有著作權。

綜前所述,學生雖然對於共筆的製作投入相當多的時間精力,但因為共筆的製作只是忠實的呈現上課的內容,而非學生另行賦加自己特別創意的創作活動,因此,不會變成是一種改作著作,只是對於教授的「口頭」授課內容,以「文字」的方式「重製」而已。若有任何在修習該堂課程學生以外的「散布」或商業利用,均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仍然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

日常活動

1. 網路上的文章可以轉載嗎?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凡是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發表上網路上的文章,即使沒有具名,一樣還是都受保護。因此,如果要轉載他人網路上的文章,除非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否則,一樣都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轉載,並不是只要作者把作品張貼在網路上,就是同意網友隨便轉載,也不是只要是非營利,就可以任意轉載。

什麼情形下,網路上的文章可以不經作者同意就加以轉載呢?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網路上有關於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文章,在作者沒有註明不許轉載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轉載在BBS、個人網路或部落格上。但是,如果是發表在網路上的小說、漫畫、學術論文或是常見的美食、旅遊、產品使用經驗等,因為不是時事問題的論述,因此,就不能依第61條主張合理使用,必須要得到作者同意才能轉載。

因此,若是想讓自己的文章不要隨便被他人轉載,可以在發表的時候,同時註明「非經取得作者授權,不得任意轉載或公開傳輸」等類似文句;反之,若是希望自己的文章能夠被他人自由轉載,也可以寫清楚「授權網友非營利的轉載利用,請保留完整授權資訊,禁止刪改文章內容」等,或是標明採取現在很流行的Creative Commons(創用CC)的授權。在Web 2.0使用者創造內容的時代,我們尊重作者,其實就是尊重我們自己。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2. 學校熱舞社的舞展或招生活動,能不能模仿蔡依林的「舞孃」,吸引同學們注意?學生在學期間完成報告著作權歸屬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依第26條規定:「Ⅰ.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Ⅱ.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Ⅲ.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在判斷上有下述幾項要件:1.必須是「非以營利為目的」;2.必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必須「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4.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必須是在「特定活動中」。

在學校社團所舉辦的舞展、成果展或各種招生活動,應該是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通常不會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過去有看過部分社團成果展,販售門票或酌收場地清潔費用等,都不符合本項要件),而且作為表演人的社團成員,本身亦不會有表演的報酬,使用他人的著作通常也都是比較具有知名度的著作,符合已公開發表的要件應無問題,而社團的舞展、成果展或招生活動,應可認為是屬於「特定活動」,因此,在這種情形下,要使用他人的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等著作進行公開演出,應該是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當然,若是社團的活動有上述其中任一要件不符合時,除另外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4款基準綜合判斷認為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應該都要得到各該著作權人的授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

3. 學校合唱團或絃樂團只需要某一首歌曲的譜,能不能直接用影印的,不用買一整本?

學校的合唱團或絃樂團、管樂團等,無論是為了參加比賽或平常練習,老師及學生們都需要樂譜來演奏,然而,一本樂譜中可能只有一、二首是需要練習的曲目,若是每一本樂譜都需要購買,則學生們購買樂譜所需的費用相當多。能不能就只需要某一本樂譜中單首曲目的部分,影印分發給同學?只利用一本樂譜中的其中一首曲目,是不是屬於合理使用?

曲譜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音樂著作」,而以影印的方式重製曲譜,也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重製行為,因此,除非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合理使用的範圍,否則,應該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法中與學校教學使用曲譜的重製行為相關的合理使用,大致可能包括第46條的為教學目的的重製、第48條圖書館的重製、第51條私人重製,以下即分別分析其是否可以適用:

一、教學目的的重製

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Ⅰ.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Ⅱ.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Ⅲ.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學校的合唱團或是管、絃樂團的練習或比賽活動,也是屬於學校教學活動的一環,若屬「授課必要之範圍」,應可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問題即在於將他人的曲譜,為了學生利用的目的,由學校或老師進行重製,是否會造成作曲者在經濟上的損失。筆者認為,就如同出考題時,不能對他人的模擬考題主張合理使用一樣,曲譜的銷售對象本即為各類型的合唱團、管、絃樂團的學生或音樂家,若允許學校或老師依此主張合理使用,無異使出版社無利可圖,自然不願意支付權利金予作曲家來出版樂譜,勢將造成作曲家權利的損害,依第46條第3項,應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二、圖書館的重製

著作權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 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 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學校通常設有圖書館或圖書室,若是可以由圖書館購入學生練習所需之樂譜,而樂譜通常是集合多數曲目所構成的編輯著作,此時,依第48條第1項第1款主張合理使用,即有機會。惟樂譜並非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因此,重製一本樂譜中的單一曲譜,是否屬於「一部分」,會有討論的空間,但相較於第46條規定,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較高。

三、私人重製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規定主要必須是非散布的利用,若是老師購買一本樂譜後,一次請學生至圖書館印製所需的該首曲目三、四十份,發放給學生,則不得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但若借給學生,請學生一個一個至圖書館印製,因我國著作權法未如德國著作權法將書籍全本及樂譜排除在私人重製的範圍外,或許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綜合來觀察,筆者認為學校或老師就學生所需的單一曲譜,購買一本合法的樂譜後,逕行進行影印分發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的空間非常有限,這類型的利用,應該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但是,個別學生是否可利用學校圖書館進行整本樂譜中單一曲譜的重製,依著作權法第48條及第51條,應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這部分還有賴於司法實務見解的進一步確認。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

生成式 AI

1. 本校針對生成式 AI 工具之因應措施_學生學習方面

  1. (一) 在授課教師指引及符合學術倫理規範下,善用 AI 工具提升學習效率與成效,完成各階段學習目標。
  2. (二) 清楚瞭解 AI 工具的優點、限制與利弊影響。資訊科技工具帶來學習的便利但仍有其侷限,勿過度依賴。以 ChatGPT 為例,如何提出問題、定義問題,並將 AI 工具產出的資訊透過驗證與專業判斷,明辨真偽,才是學習的重點。
  3. (三) 若採用 AI 工具產出之資料作為報告內容須嚴謹地標註出處,以符合學術倫理。
  4. (四) 避免於網路上揭露個人隱私資料,勿採用具偏見或歧視之言論。

<資料來源:逢甲大學教學發展中心>

2. 學生可以運用生成式 AI 做什麼?

  1. (一) 發想議題與靈感:
    腦力激盪 (brainstorm) 是常見的議題發想方法之一。學生可將問題情境、關鍵字,以及需求等輸入至生成式 AI 當中,透過數次輸入不同的提問組合,由 AI 提供多元觀點的回應內容,幫助學生從中釐清想法並獲得靈感來源,像是研究議題發想、撰稿靈感等,或可嘗試利用 AI 輔助。
  2. (二) 練習批判思考:
    學生透過與生成式 AI 問答的過程,可以練習批判思考與闡述自我想法的能力。由於 AI 所回答的內容是依據學生的提問,再從資料庫中找到相關的資訊,因此若學生的提問方向錯誤,自然也會獲得存在偏見或錯誤的回答。因此,學習「問對問題的能力」是很重要的課題。此外,學生也可以將生成式 AI 視為另一個與自己看法不同的人,練習換位反思對方的觀點,或許可從中獲得看待同一件事情的不同見解,激發更多的想像與可能性。
  3. (三) 整理文獻資料:
    過去在傳統搜尋工具 (例如 Google) 中輸入關鍵字,搜尋工具會提供許多文獻資料,學生得逐一開啟閱讀。相反地,生成式 AI 擁有龐大資料庫與資料彙整能力,可直接將資料重新整理過後再逐條或段落化呈現,提高學生整理筆記的工作效率,並建立客製化的個人知識庫。不過這類經過 AI 所生成的資料,通常不會附上來源,資訊也不一定正確,因此仍須留意其真實性;具體的作法是,例如將生成內容放入其他的搜尋工具查詢,或至相關網站檢索訊息,再交叉比對以確認內容正確性。
  4. (四) 翻譯語言與潤飾文字:
    作為全球性的網路工具,生成式 AI 支援各類語言顯示,學生可利用此特性,將生成式 AI 作為語言翻譯或者潤飾文稿的輔助工具。不過同樣需要留意的是,語言是人類書寫或口說的溝通管道,儘管生成式 AI 技術發展快速,但在語意與情感用詞上仍可能不及真人,如遇新興用詞或專業術語時,亦容易出現翻譯錯誤的狀況,為避免此類誤會產生,若使用生成式 AI 翻譯或潤稿,學生仍須親自檢視翻譯用字、文法及語意的妥適性。
  5. (五) 練習文章改寫與程式除錯:
    學生時常需要在閱讀大量文獻後,進行改寫或摘寫的學術寫作,如果改作幅度不足就可能造成違反學術倫理的狀況。建議學生可嘗試利用生成式 AI 工具來自我練習改寫或摘寫技巧。例如可將一篇文獻資料放入 AI 去生成新的內容後,再與自己的版本比較並分析兩者間的差異與優缺點;或將自己撰寫的文字段落或程式碼,交由生成式 AI 進行文字編修、校對或除錯,這也是將 AI 運用於學習輔助的方式之一,惟學生最終仍須親自閱讀並檢視內容,以負起對於文章或作品之責。

<資料來源: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3. 運用 ChatGPT 撰寫作業的風險

由於 ChatGPT 是沒有知識判斷能力的語言模型,因此若運用來撰寫學校作業、研究報告、學位論文等作品,將可能產出具有邏輯漏洞的文稿,甚至有違反學術倫理的疑慮。例如可能的問題漏洞有:

  1. 時空與人物錯亂:由於 AI 語言模型並不理解它所產製的內容,它只是單純地模仿網路上收集來的文字,重新編織成一篇通順的文章,所以文中可能會出現不屬於同一時代、或不應該出現於同一個地區的人事物,或者明顯的人名誤植。
  2. 邏輯錯誤或自相矛盾:由 AI 語言模型所產生的文章,可能會取材自論點完全相反的文字素材,並且揉合在同一篇文章,因此整篇文章可能會出現論點在文內前後自相矛盾的邏輯錯誤;此外,關於數字的計算,ChatGPT 也經常犯下顯著的錯誤,例如前面提到的「numbers 有幾個字母」問題,或是文章內出現加減乘除等計算式,ChatGPT 通常無法接上正確的計算結果。

無法提供資料來源或引用出處:如前所述的,AI 語言模型所做的事只是根據過去訓練而得的「經驗」在組裝文字,它無法感知哪些話是出自哪一個知識領域,也無法得知哪些文字資料是引用自哪個出處來源,因此便無法標註這些資訊的出處。

如果一篇由 ChatGPT 所撰寫出的文稿,不僅無法提供資訊來源,還可能出現名詞定義胡亂填空、數據計算錯誤、結論前後矛盾甚至出現內容虛構等情形,那麼這樣的寫作品質就很值得憂慮了。如果也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的抄襲、造假、變造等不當行為,將影響研究者的學術誠信及聲譽。

<資料來源: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4. 留意生成式人工智 (AI) 用於學術與研究活動時的 6 個關鍵!

最近更新日期 : January 23, 2024 - 7:29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