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0月30日館務會議通過
114年11月25日校長核定並公布
- 第一條 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各區域優先提供師生公共閱覽及本館辦理活動使用,為提高整體空間使用效率,提供校內外各單位借用本館相關空間舉辦活動,依據逢甲大學場地借用管理要點、圖書館閱覽服務要點規定,特訂定本施行準則。
- 第二條 本館可借用場地包含獨立教室、演講廳及半開放展示空間,提供校內外單位機構辦理學術交流、教育研習及社會服務等活動為主,須於活動舉辦日前二週提出申請登記,經本館審核同意後確認使用權利。借用核准之優先順序,以申請登記日期為準,先登記者優先使用。惟舉辦活動應與申請登記內容相符,否則得予以停止場地使用權利。
- 第三條 本館場地開放借用時間,以本校上班日為原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提供借用;使用時間自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每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時段計價,借用4小時為一時段,未滿4小時者,以一時段計算;並依活動辦理單位區分費率(如附表)。
- 第四條 場地費用應於活動舉辦日前一週完成繳費,逾時未完成繳納,恕不保留借用時段。
- 第五條 借用單位須預先派員確認場地出入動線、門禁開關,並熟悉設備、器材操作方式。如需使用自有設備,請自行準備相關電源、介面轉接器。
- 第六條 本館場地、設備一經借出,如有損壞、遺失之情形,由借用單位負責修繕、賠償。活動舉辦時,請勿任意張貼文宣、攜入食物飲料,使用結束後應將場地整理乾淨,並將家具、設備復原。
- 第七條 借用單位如需異動使用時段,應於活動舉辦日前三日通知本館,以利協助時程調整、門禁開放設定等相關作業,並應遵守約定使用時間,準時結束並歸還場地。若超時使用影響下一時段借用者,本館得要求立即終止活動。
- 第八條 若有舉辦活動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相符、未善盡清理或復原之責任、不遵守約定借用時段等違規情節,本館將暫停該單位當學年借用權利。
- 第九條 本施行準則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 場地名稱 | 位置 | 容納人數 | 表定費率(新臺幣元/每時段) 未滿4小時以一時段計算 | ||
|---|---|---|---|---|---|
| 校內單位 主辦 | 校內單位 協辦 | 校外單位 借用 | |||
| 游翰堂展覽區 | 圖書館1F (圖122) | 80人 | 0 | 4,000 | 8,000 |
| 游翰堂教室 | 圖書館1F (圖116) | 60人 | 0 | 4,000 | 8,000 |
| 多功能學習區 | 圖書館1F (圖101) | 150人 | 0 | 8,000 | 16,000 |
| 角落世界 | 圖書館1F (圖114) | 80人 | 0 | 4,000 | 8,000 |
| 資訊素養教室 (一) | 圖書館2F (圖212) | 40人 | 0 | 4,000 | 8,000 |
| 資訊素養教室 (二) | 圖書館 3F (圖318) | 36人 (註1) | 0 | 4,000 | 8,000 |
| 演講廳 | 圖書館B2 (圖B201) | 120人 (註2) | 0 | 8,000 | 1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