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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源借用要點

民國96年10月3日第868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7年2月28日校長核定並公布
民國106年1月4日第1069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1月20日校長核定並公布
民國111年9月14日第1174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9月16日校長核定並公布

  1. 一、逢甲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館藏資源借閱、使用(以下合稱借用),並提升流通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2. 二、使用者持(憑)下列身分識別文件得依程序辦理館藏資源之借用:
    1. (一)   持本校核發之有效IC卡者。
    2. (二)   持本館核發之會員卡及臨時證明文件者。
    3. (三)   持聯盟館、館際合作單位核發之有效證件者。
  3. 三、本館持續評估館藏資源及設備之規模、流通數量以及資料類型等因素,同時考量不同身分使用者之需求,訂定可借用之範圍、數量、期限等規範,相關施行準則由本館另訂之。
  4. 四、借用人完成借出程序後,於歸還日期前,可於本館網頁辦理續借;但若超過借期、或該被借出之館藏資源已由其他使用者預約時,即不再受理續借,相關施行準則由本館另訂之。
  5. 五、本館館藏資源經辦理借出,非借用人之其他使用者可於本館網頁預約,其辦理程序、數量限制等相關施行準則由本館另訂之。
  6. 六、本館館藏期刊、報紙、參考工具書、指定參考書、特藏或貴重設備,限館內閱覽使用,其借用程序及管理方式等相關施行準則由本館另訂之。
  7. 七、借用人於借期截止後應立即歸還,其未辦理續借或逾期歸還者,應受罰款處分,相關施行準則由本館另訂之。
  8. 八、借用人應妥善保管、使用所借出之館藏資源,如有毀損、遺失等情況,應負賠償責任,相關施行準則由本館另訂之。
  9. 九、凡有下列情事者,本館得依情節,停止其一定期間借用館藏資源之權利:
    1. (一)   使用者所持身分識別文件,經本館發現轉借、交換或任由他人冒用者。
    2. (二)   未經辦理借用手續,而將館藏資源攜出本館者。
    3. (三)   凡借出館藏資源逾期未還,或受罰款處分累積超過新台幣參佰元(含)以上者。
  10. 十、教職員工離職及學生退學、休學、畢業時,若有所借館藏資源未還清、罰款未繳納者,應於還清、繳納完畢後,方得辦理離校手續。
  11.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近更新日期 : September 30, 2022 - 1:11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