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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的人際關係幫助我們創造美好人生

圖書館部落格 - 四月 15, 2024 -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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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臻心理師/逢甲大學諮商輔導中心

面對人生中的每個選擇,我們其實都在追求「更幸福」
在諮商室裡,每個人都帶著不同的煩惱而來:可能是對課業的擔憂、人際關係的迷惘、同儕間比較的自我懷疑,也可能是對過去的遺憾或未來的未知。我們有時會在生活中感到焦慮和小心翼翼,普遍是因為擔心做錯決定、害怕不能及時做得更好,進而遺憾後悔,這些顧慮的背後,可能是因為我們本能的「想要變得更幸福」。無論大家討論的問題很明確或還模糊不清,唯一清楚的是,每個人都在為了更幸福,而做出努力、改變現狀。

開始「培養溫暖的人際關係」,為更幸福的人生鋪路
20 歲起,我們在社會上被定義為「青壯年」,開始獨立自主且累積成就,花許多時間自問:「我是什麼樣的人?」「我選擇的道路對嗎?」「我值得人愛嗎?」…等等艱難的問題。關注的重點不同,對美好人生的定義也不相同,對他,或許是展現自我、功成名就,對你,或許是身心健康、組建家庭。然而,面對「如何更幸福」 這個大哉問,是否能有科學依據且具體的參考答案?

在「美好人生」一書中,作者透過 1938 年至今持續長達 86 年(目前還在繼續進行)的哈佛研究,追蹤千人的生命途徑,發現如果現在你的人生只能做一個重大選擇,學者會建議「選擇培養溫暖的人際關係」。因為童年經驗、個性、家庭背景,都不比培養正向的人際關係更能確保人們的生活品質,我們與他人接觸的頻率和品質,是影響快樂與健康的兩大因素。

學習投注時間和精力,建立自己的社交宇宙
孤獨並非來自周圍沒有人陪伴,而是來自不能與人交流自己覺得重要的事,又或是觀點不被他人認可。 – 瑞士精神病學家榮格

生活會不斷變化,我們也是,所以沒有人可以完全理解另一個人,「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想要理解他人」是維繫關係的不二法門。有時候人們會覺得與他人創造連結很困難,有時,我們會身處於一群熟人堆裡卻感到孤獨,有時,卻因在咖啡店與新認識的店員交換喜歡的咖啡風味,就開啟美好的一天。

人際關係常常很混亂且捉摸不定,所以我們會想避免與他人交流、逃開不拿手的溝通和尷尬的時刻。又或是生活很忙錄,我們會適應懶散和被動,將一直在身邊的人視為理所當然,然而,和肌肉一樣,關係需要投入心力鍛鍊和維持。

思考一下,身邊是否有可以帶給你以下七種感受的人際關係:
l 安全與保障
l 學習與成長
l 情感親密和傾訴
l 認同與經驗共享
l 浪漫親密感
l 幫助(資訊與實質的)
l 玩樂與放鬆

如果有的話,建議投入時間和精力經營,如果還沒有,可以嘗試挖掘和拓寬社交圈。意料之外是生活常態,不過,確定的是,我們永遠都會需要食物、運動、生活目標,更重要的,需要彼此。

參考:
l 羅伯特.沃丁格, & 馬克.修茲. (2023). 美好人生. 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l 諾瑞娜.赫茲. (2021). 孤獨世紀. 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延伸閱讀】

※ 館藏資源:
● 美好人生
孤獨世紀
● 擺脫邊緣人生 : 25則人際攻略, 打造有歸屬感與自我價值的人生

逃離「像個男人」的陷阱:大學生的生存指南

圖書館部落格 - 四月 8, 2024 -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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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明學心理師/逢甲大學諮商輔導中心

看個電影而已,有什麼好哭的啦!那個女生都沒哭了你哭什麼~
你力氣比較大,難道要女生幫你搬啊?
我也有情緒啊!為什麼總是我來照顧伴侶的心情?

你是否曾被「像個男人」這句話槍指著而感到束縛和困惑呢?在日常中,我們常常需要與各種各樣的人打交道,進而延伸出各種各樣的情緒,包括喜悅、悲傷、焦慮等等,面對社會對「像個男人」的刻板印象,我們可能會感到壓力重重,有時感到不知道該如何反應、有時可能會更加壓抑,除此之外,如何在面臨這樣的束縛時得到紓解呢?以下兩個小方法邀請你試看看,或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哦~

Ⓞ要記住,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和風格,先將別人的期待放一旁。
千萬別讓性別決定你的價值!每個人與生俱來都是獨特的個體,我們都有責任為自己承擔人生旅程的好壞,但前提是這些旅程是由你來規劃,所以為自己做好準備,記得,先將別人對「男人」的期待放一旁,成為你覺得感到舒服的樣貌,此時讓自己待在有共同興趣、包容支持的團體絕對是最重要,千萬別勉強自己滿足別人。

表達是一個選擇,請決定你能最舒服的那一個!
表達是一個多選題,一句話可以有不同的方式來呈現,對於是否「像個男人」的表達方式,這是一個是非題,只能YES or NO,似乎得一定要像個男人才是正確答案,當落入這樣的陷阱時,請記得!讓自己的表達多些選擇,你最舒服的表達方式是什麼?試著練習在紙上列出來,不要急著去定義好壞,請擴充你的選擇題,讓往後的溝通都能是多選題。

【延伸閱讀】

※ 館藏資源:
變裝的藝術
有毒的男子氣概 : 從希臘英雄到現代新好男人, 歷史如何層層建構「男人」的形象

數位科技的殺傷力:「數位性別暴力」

圖書館部落格 - 四月 1, 2024 -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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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臻心理師/逢甲大學諮商輔導中心

近年來發生的「台版N號房」、「網紅小玉」等不同案件,都顯現了日益嚴重的「數位性暴力」事件。為了因應台灣數位性別暴力案件數的攀升,在2023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影像四法」(《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正案,正式將數位性影像犯罪列入法律規範。而去年熱門的《人選之人-造浪者》台劇影片,劇中人物遭遇性騷擾的處境,以及「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的台詞,如漣漪般引起了一波一波的共鳴。當中王淨飾演的亞靜,在色情網站、網路論壇等平台上,著急與恐懼的搜尋,擔心自身的私密照可能被外流之情境,都讓我們一探數位性別暴力的現實樣貌。

而數位性別暴力是指甚麼呢?
參考教育部與婦女救援基金會的定義,「數位性別暴力」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CEDAW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6段意旨)。共有10種類型,通常包含未經同意拍攝或散布性私密影像、以性私密影像勒索被害人財物、要求發生性行為或損毀名譽等。

那我們能夠如何避免數位性暴力,提供「五不」防護守則,給大家做參考:

  1. 不違反意願:不可強迫他人拍攝或傳送影像。
  2. 不聽從自拍:不要聽從引誘拍攝自己的影像。
  3. 不倉促傳訊:傳送訊息及影像前應再三確認。
  4. 不轉寄私照:收到他人私密照,轉傳即違法。
  5. 不取笑被害:取笑或檢討被害人是更大傷害。

當遭遇數位性別暴力時,則有「四要」防護守則:

  1. 要告訴師長:比起獨自面對,師長可提供更多協助。
  2. 要截圖存證:有明確的證據,有效將歹徒繩之以法。
  3. 要記得報警:不只為了自己,避免更多無辜者受害。
  4. 要檢舉對方:就算是假帳號,讓管理者依規定處理。

參考:
胡薇倫. (2022, June 15). 拒絕網路性暴力!國教署落實師生性平教育. 即時新聞.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70631A3ABB17FF18

【延伸閱讀】

※ 館藏資源:
您已登入N號房 : 韓國史上最大宗數位性暴力犯罪吹哨者「追蹤團火花」直擊實錄
只是上網, 竟變被害人 : 性剝削.詐欺.賭博.駭客, 滲透你我生活的網路犯罪事件實錄
隱私不保的年代 : 網路的流言蜚語.人肉搜索.網路霸凌和私密窺探

※ 相關連結:
● 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

販售可看免費盜版影片的數位機上盒、教人安裝使用有罪?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喧騰一時的安博盒子侵害電視台著作權案件,新北地方法院於2024年2月底做出一審判決,判決台灣安博公司負責人黃先生四年有期徒刑。

        安博盒子只是一個電視機的機上盒,購買之後可以按指示下載安裝專屬的機上盒程式(「UBTV」、「UBLIVE」、「NTV」等程式),執行該程式後,可以免費收看台灣大約60個有線電視頻道,也可以收看大陸各個頻道、各種陸劇、韓劇。甚至後期,該犯罪集團也提供台灣的「四季線上(4gTV)」、「愛爾達電視(ELTA TV)」、「LiTV」等OTT(Over-The-Top media)的節目。所謂免費收看,是因為該機上盒的程式是連到大陸地區的伺服器,下載盜版侵權的節目影片。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該集團非法重製臺灣電視頻道的節目,侵害電視台節目的重製權。該集團將這些節目上傳到大陸伺服器,讓人可透過安博盒子及程式連結到這些大陸伺服器,會侵害公開傳輸權。而臺灣的負責人黃先生和大陸非法集團為共犯,故法官依照著作權法中最重的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獲利而侵害他人重製權最高可判五年徒刑),判決黃先生四年有期徒刑。另外,法院也判決黃先生應賠償每一頻道新台幣250萬元之損害賠償,合計1億 3,250萬元。

        除了主要負責人被重判之外,當時協助販售安博盒子的廠商,包括在光華商場的店家或蝦皮網站的店家,就販售安博盒子機上盒的行為,是否也違反著作權法?

        2019年4月立法院修改著作權法時,在著作權法第87條新增此種數位機上盒侵權條款,包括: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2.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本案中,銷售給消費者的安博盒子機上盒,還沒有安裝收看程式,亦即還沒有安裝「匯集侵權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所以不符合第3種的「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該侵權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但是在銷售安博盒子時,銷售店家和員工會指導購買者如何下載安裝該電腦程式,所以,配合銷售的零售商(圓陽公司),會符合第2目的「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侵權之電腦程式」。因此,法院判決配合銷售的公司與人員也侵害著作權,也須負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此一案件讓我們知道,銷售違法的數位機上盒收看盜版電視頻道和影片,會有侵權責任。更重要的是,任何人若開發一個電腦程式或APP程式,專門匯集各種網路侵權影片的超連結,讓使用者透過該程式點選連結收看盜版影片,開發這種程式或指導協助安裝這種程式的人,也會違反著作權法。

參考判決

 1.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113.2.27)。
 2.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4、7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2.27)。
 3.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1.24)。

販售可看免費盜版影片的數位機上盒、教人安裝使用有罪?

圖書館部落格 - 四月 1, 2024 - 01:47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喧騰一時的安博盒子侵害電視台著作權案件,新北地方法院於2024年2月底做出一審判決,判決台灣安博公司負責人黃先生四年有期徒刑。

        安博盒子只是一個電視機的機上盒,購買之後可以按指示下載安裝專屬的機上盒程式(「UBTV」、「UBLIVE」、「NTV」等程式),執行該程式後,可以免費收看台灣大約60個有線電視頻道,也可以收看大陸各個頻道、各種陸劇、韓劇。甚至後期,該犯罪集團也提供台灣的「四季線上(4gTV)」、「愛爾達電視(ELTA TV)」、「LiTV」等OTT(Over-The-Top media)的節目。所謂免費收看,是因為該機上盒的程式是連到大陸地區的伺服器,下載盜版侵權的節目影片。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該集團非法重製臺灣電視頻道的節目,侵害電視台節目的重製權。該集團將這些節目上傳到大陸伺服器,讓人可透過安博盒子及程式連結到這些大陸伺服器,會侵害公開傳輸權。而臺灣的負責人黃先生和大陸非法集團為共犯,故法官依照著作權法中最重的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獲利而侵害他人重製權最高可判五年徒刑),判決黃先生四年有期徒刑。另外,法院也判決黃先生應賠償每一頻道新台幣250萬元之損害賠償,合計1億 3,250萬元。

        除了主要負責人被重判之外,當時協助販售安博盒子的廠商,包括在光華商場的店家或蝦皮網站的店家,就販售安博盒子機上盒的行為,是否也違反著作權法?

        2019年4月立法院修改著作權法時,在著作權法第87條新增此種數位機上盒侵權條款,包括: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2.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本案中,銷售給消費者的安博盒子機上盒,還沒有安裝收看程式,亦即還沒有安裝「匯集侵權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所以不符合第3種的「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該侵權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但是在銷售安博盒子時,銷售店家和員工會指導購買者如何下載安裝該電腦程式,所以,配合銷售的零售商(圓陽公司),會符合第2目的「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侵權之電腦程式」。因此,法院判決配合銷售的公司與人員也侵害著作權,也須負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此一案件讓我們知道,銷售違法的數位機上盒收看盜版電視頻道和影片,會有侵權責任。更重要的是,任何人若開發一個電腦程式或APP程式,專門匯集各種網路侵權影片的超連結,讓使用者透過該程式點選連結收看盜版影片,開發這種程式或指導協助安裝這種程式的人,也會違反著作權法。

參考判決

 1.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113.2.27)。
 2.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4、7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2.27)。
 3.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1.24)。

陪你做研究!歡迎參加【學術論文精進坊】系列講座

學位論文特別公告 - 三月 26, 2024 - 05:07

正在困擾如何撰寫研究論文嗎?論文寫作與期刊投稿又該掌握哪些原則與技巧呢?本系列講座將帶您認識論文寫作及投稿注意事項,並介紹 Writefull 英文寫作工具,讓您從學術研究前、中、後過程更加順暢!
同時為支持研究投稿以提高文章能見度與個人學術影響力,此次也將說明投稿美國化學學會 (ACS) Open Access 期刊的鼓勵方案,歡迎師生踴躍參加。

  • 報名網址:http://web.lib.fcu.edu.tw/ilworkshop/
  • 活動地點:圖書館 3F 資訊素養教室
  • 歡迎研究生班級參加,團體報名請洽活動聯絡人:李怡佳小姐(分機 2633)、蔡幸珮小姐(分機 2662)。
活動場次表
日期 時間 講題 講者
4/11 (四) 14:00 – 16:00 科技論文發表之經驗分享 張棋榕特聘教授 / 逢甲大學化學工程學系
4/24 (三) 10:00 – 12:00 論文寫作與投稿攻略 張嘉玲特聘教授 / 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學系
4/25 (四) 14:00 – 15:30 Writefull 英文學術寫作工具全攻略 徐惠玲顧問經理 / iGroup Taiwan
4/26 (五) 10:00 – 12:00 ACS 期刊論文投稿經驗談及 OA 期刊投稿鼓勵方案 吳俊哲特聘教授 / 逢甲大學環境工程與科學學系

4/4 – 4/7 清明節連續假期開館時間公告

開館時間特別公告 - 三月 25, 2024 - 02:11
日期 \ 館別總館科航館自修室
4/4 (四)
清明節
兒童節
閉館08:00 – 24:00
4/5 (五)
清明連假
閉館08:00 – 24:00
4/6 (六)
清明連假
閉館08:00 – 24:00
4/7 (日)
清明連假
閉館08:00 – 24:00

4/2 – 4/16 圖書館配合統籌科目考試管制事宜

開館時間特別公告 - 三月 25, 2024 - 02:07
  1. 圖書館因空間不足,113 年 4 月 2 日(二) ~ 4 月 16 日(二)本校統籌科目考試期間,總館及科航館自修室暫時婉拒校外人士進館。
  2. 考試管制期間,嚴格取締違規佔用席位行為,敬請多加配合。

3/30 全校師生運動會開館時間公告

開館時間特別公告 - 三月 25, 2024 - 02:05
日期 \ 館別總館科航館自修室
3/30 (六)
全校師生運動會
08:00
|
18:00
08:00
|
24:00

蚊子殺手(三):用基因改造技術來消滅蚊子

圖書館部落格 - 三月 22, 2024 - 02:26

田孟崇兼任助理教授/逢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鯊魚全球每年造成約10個人死亡,獅子也約10人,河馬一年則咬死大約500人,鱷魚咬死1000人。然而,蚊子對人類的威脅,遙遙領先這些常見於媒體報導的動物,才是最危險的物種。牠們帶來:屈公熱、登革熱、黃熱病、茲卡病毒、日本腦炎、尼羅病、瘧疾…等等,每年奪走75萬條人命,而登革熱威脅25億人(1/3的人類);隨著地球的暖化,這威脅日趨嚴重。

只有約6%的蚊子會傳染疾病,如埃及斑蚊、瘧蚊等,我們稱之為「病媒蚊」。

為了撲滅這些病媒蚊,近代以來,我們曾使用了大量的化學藥劑、有毒物;然而在撲殺病媒蚊的同時,卻也同時撲殺了其他94%吃素的蚊子,更毒殺了大量有利於我們的益蟲,進而影響了食物鏈、破壞了環境。

是否我們能透過現代生物科技,以手術刀般的精準技術,來消滅病媒蚊物種呢?牛津大學出身、比爾蓋茲曾挹資百萬美金的英國生技公司–Oxitec ,即鎖定散播登革熱、茲卡、黃熱病等病毒的”埃及斑蚊”,希望透過生物技術改殖蚊子的基因,讓其「絕子絕孫」。

首先,他們把公蚊子植入「自殺基因」,不過這個自殺基因可以被一種藥物(四環黴素)抑制著,實驗室養的公蚊子,就用四環黴素先餵養著,此時,這些自殺基因就一直被關閉。當把這些公蚊子放到野外和雌蚊交配,野外環境沒有四環黴素這藥物,這些公蚊子和牠的後代(都帶著自殺基因),就因為自殺基因開啟,而致毒死亡。

這個計畫在過去的幾年,已逐步從實驗室走入野外實戰測試,在巴西與美國南方許多州,都已釋放這種帶著自殺基因的埃及斑蚊(雄蚊),許多地方都顯示有降低90%以上蚊子數量的效果。

不過,當然還是有不少環境保護者的質疑與反對聲浪,認為風險評估尚不足夠就貿然釋放這些蚊子到野外。或許就像疫苗,沒有人能保證它完全沒有風險,問題是它能救多少人命,我們又願意承擔多少風險?這些,都需要科學逐步地研究來回答。

蚊子殺手(二):從「牡丹社事件」到「台灣熱」

圖書館部落格 - 三月 15, 2024 - 02:24

田孟崇兼任助理教授/逢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去年(2023)年底11月有一則易被人忽略的新聞:有四位排灣族人的遺骨,從英國愛丁堡大學返回台灣,他們是1874年的「牡丹社事件」禦敵戰死的排灣族人,由原委會協調送回。

牡丹社事件是一場改變中國和台灣的一場重要事件,期間雖只發生幾場小戰鬥,奮戰的排灣族勇士沒能抵禦已經現代化的日本軍隊,戰死20餘人,但是南台灣大地母親也讓日軍吃足了苦頭。參與這場出兵行動的軍人、軍屬加軍夫共5990人,在幾個月的恆春半島駐紮期間,戰事傷亡者33人,但感染疾病的約有2萬人次,平均每人生病二至三次,因病死亡則有393人,基本上日軍似乎是來與南台灣環境戰鬥的。

當時仍是「瘴癘理論」當道的年代,位處北方的日本,軍醫難以面對此病,把它稱為是「台灣熱」。在後續統治台灣過程中,隨著世界研究的進展,開始解開這些熱帶的疾病,逐漸了解”蚊子”才是這些熱病(如瘧疾)的傳染媒介。日治時代的台灣,更曾是瘧疾肆虐嚴重的地區,日本官方的統計數字中,於1906-1911年,當時300萬的台灣人口,每年約有1萬人會死於瘧疾。

如同上一篇文章的萬巴德醫師,在英國創立熱帶醫學研究所,日本人為更深入研究瘧疾,也曾在屏東潮州成立了瘧疾研究所(於今日潮州高中內),在這南方後起小鎮上,該所出現過許多名人軼事,像是蚊子博士連日清、及許多醫師與無名英雄,讓台灣終於於1965年由世界衛生組織宣告脫離瘧疾疫區。 今年(2024)已是距離牡丹社事件150年了,往事已矣,該記得什麼呢?我們除了抗蚊革命尚未成功,登革熱仍威脅著我們之外;或許可以走一趟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考古館,向這些保疆衛土的原住民戰士致意。

蚊子殺手(一):尋找熱帶醫學的台灣淵源

圖書館部落格 - 三月 8, 2024 - 02:21

田孟崇兼任助理教授/逢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從高雄鼓山渡船口搭船到對岸的旗津,是南台灣知名的旅遊景點。靠海的旗津,在渡輪海邊不遠之處,有一旗後教會,許多人不知道,在150多年前有一位英國醫生,曾在這裡執業行醫,他與近代醫學的熱帶醫學,有密切的關係,也和台灣、中國的歷史命運,十分有淵源,他就是曾在斯卡羅中曾出現的萬巴德醫生。

萬巴德(Patrick Manson)先生,於西元1866年受英國海關之邀於此工作、行醫,他後來到香港開創西醫書院,也是香港大學的前身,第一屆的學生有知名的孫中山先生,校長康德黎,則是萬巴德的學弟,孫中山先生在倫敦蒙難的時候,他們積極出手營救,影響中國乃至台灣的歷史。

不過要特別說的,其實是他在醫學上的貢獻,因為就是萬巴德醫師在高雄工作的期間,注意到蚊子可能會傳播疾病,啟迪了熱帶醫學的濫觴。這可不是容易的發現,即便是科學昌明的今天,我們仍無法確定像是新冠病毒或者伊波拉病毒的中間宿主是什麼?甚至有沒中間宿主?

因為傳統上,「瘴癘之氣」的說法在東方或西方都淵源已久;古時候的中國南方,會被認為瀰漫瘴癘之氣的蠻荒之地,北方的官員要來南方述職,都視為九死一生的畏途;在西方,瘧疾(Malaria)也是「不好空氣」的意思;之前疾病的傳播常被歸於環境相關的「瘴癘理論」。

萬巴德醫師在19世紀末期,藉著與羅斯(Ronald Ross)醫生的通信、指導,讓羅斯醫師終於在1897年8月20日,無數實驗的堅持之後得到報償,在蚊子胃壁找到了瘧原蟲,確定蚊子就是中間宿主,傳播疾病的兇手。這發現,沿溯於萬巴德醫生在高雄旗津,然後傳承羅斯醫師,終究解開世界三大傳染病–瘧疾的傳染途徑之謎。 我們學校的文史教育,或是市政府的教育觀光局處,沒有著墨過這樣的重要故事,實屬可惜,下次造訪旗津,可以去尋找一下蛛絲馬跡,可惜的是已難覓思古之幽情就是了。

他人在臉書上公開分享的照片,可否自由使用?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現代人多使用社群網站(臉書、IG)分享自己的照片,包括旅遊照、美食照、開箱新產品照等。這些照片既然公開在社群網站並公開(假設分享全世界),他人是否就可以下載任意使用?例如自己想利用購物平台或社群拍賣產品,但不自己拍攝產品照,而去抓取他人拍攝並公開的產品照?現在有越來越多這類的糾紛到法院訴訟。

原則上,照片的攝影者,在《著作權法》上是「攝影著作」的「著作人」,擁有著作權。故他人未經著作人同意,任意下載後再上傳到其他社群帳號公開,確實可能會侵害原著作人的著作權,包括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必須具有原創性。而《著作權法》採取「創作完成自動獲得保護」,故任何人的各類創作,只要是自己所創作,一般來說都具有原創性,可自動取得著作權。但是,由於採「自動獲得保護」的設計,其實我們並不確定「每一個創作是否真的具有原創性」。

其中,在各類著作中,攝影著作(照片)是借助攝影器材的協助才創作完成,且創作所需時間最短,故一張照片到底有沒有原創性,其實會有爭議。因此,當照片的原始拍攝者到法院提告他人,法院也會先討論一個問題:這張照片到底有沒有原創性?

對於照片的原創性,法院一般會說:「攝影著作,應係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這裡有一個關鍵點。法院說若是對「實物」進行拍攝,若看不出特殊的拍攝技巧,由於一個物品或風景可能人人都能拍,每個人拍出來都大同小異,只是角度、構圖,光線明暗、手機畫素不同而已。法院一般認為不具原創性。例如,在上述最高法院判決中所涉及的個案,是對氣球布置場所進行拍攝的照片,法院認為不具原創性。

但是,偶爾也會出現不同的判決。例如,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判決中,對「挖礦機」的產品照片,法院認為「系爭產品照片已由攝影者於攝影過程中選擇取景之角度、所欲呈現之細節及畫面,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已足以展現攝影者之創作性,非單純為實體物之機械式再現,應認具有原創性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但若是對「人物」進行拍攝。每個人長相不同,在拍照時每個人穿著不同、姿勢不同,因而就所謂「主題之選擇」或「人物與布景的安排」,可能就具有基本的原創性。因此,若是拍照者上傳的是人物照片,包括臉友自己的照片,一般法院都會認為具有原創性。例如,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 60號判決中,法院認為他人在臉書上公開的人物照,具有原創性。因此,雖然他人在社群中公開人物照片,不代表他人可以任意使用。若未得到同意就使用,小心被告。

參考判決
1.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判決(92.03.20)(氣球布置場所照)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判決(112.10.03)(挖礦機產品照)
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0號判決(112.10.17)(人物照)

他人在臉書上公開分享的照片,可否自由使用?

圖書館部落格 - 三月 5, 2024 - 02:02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現代人多使用社群網站(臉書、IG)分享自己的照片,包括旅遊照、美食照、開箱新產品照等。這些照片既然公開在社群網站並公開(假設分享全世界),他人是否就可以下載任意使用?例如自己想利用購物平台或社群拍賣產品,但不自己拍攝產品照,而去抓取他人拍攝並公開的產品照?現在有越來越多這類的糾紛到法院訴訟。

原則上,照片的攝影者,在《著作權法》上是「攝影著作」的「著作人」,擁有著作權。故他人未經著作人同意,任意下載後再上傳到其他社群帳號公開,確實可能會侵害原著作人的著作權,包括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必須具有原創性。而《著作權法》採取「創作完成自動獲得保護」,故任何人的各類創作,只要是自己所創作,一般來說都具有原創性,可自動取得著作權。但是,由於採「自動獲得保護」的設計,其實我們並不確定「每一個創作是否真的具有原創性」。

其中,在各類著作中,攝影著作(照片)是借助攝影器材的協助才創作完成,且創作所需時間最短,故一張照片到底有沒有原創性,其實會有爭議。因此,當照片的原始拍攝者到法院提告他人,法院也會先討論一個問題:這張照片到底有沒有原創性?

對於照片的原創性,法院一般會說:「攝影著作,應係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這裡有一個關鍵點。法院說若是對「實物」進行拍攝,若看不出特殊的拍攝技巧,由於一個物品或風景可能人人都能拍,每個人拍出來都大同小異,只是角度、構圖,光線明暗、手機畫素不同而已。法院一般認為不具原創性。例如,在上述最高法院判決中所涉及的個案,是對氣球布置場所進行拍攝的照片,法院認為不具原創性。

但是,偶爾也會出現不同的判決。例如,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判決中,對「挖礦機」的產品照片,法院認為「系爭產品照片已由攝影者於攝影過程中選擇取景之角度、所欲呈現之細節及畫面,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已足以展現攝影者之創作性,非單純為實體物之機械式再現,應認具有原創性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但若是對「人物」進行拍攝。每個人長相不同,在拍照時每個人穿著不同、姿勢不同,因而就所謂「主題之選擇」或「人物與布景的安排」,可能就具有基本的原創性。因此,若是拍照者上傳的是人物照片,包括臉友自己的照片,一般法院都會認為具有原創性。例如,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 60號判決中,法院認為他人在臉書上公開的人物照,具有原創性。因此,雖然他人在社群中公開人物照片,不代表他人可以任意使用。若未得到同意就使用,小心被告。

參考判決
1.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判決(92.03.20)(氣球布置場所照)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判決(112.10.03)(挖礦機產品照)
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0號判決(112.10.17)(人物照)

「咬薑吸醋」的客家醬汁

圖書館部落格 - 三月 1, 2024 - 02:18

田孟崇兼任助理教授/逢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鹹粿、或稱蘿蔔糕,是中國南方族群傳統常見的食物,有別於廣式蘿蔔糕,在台灣南部的客家村裏,吃鹹粿時,會沾著一種特別的醬,即是將:一份醬油、一份醋、再加上一份薑、和勻沾著吃。在以前年輕時候,友人從北部來南方,吃鹹粿、沾著這樣的醬汁時,都會驚豔這醬汁創造如此獨特味道,少見於其他地方。

有一次,到訪位於屏東縣萬巒鄉五溝水 (客家村) 的「劉氏宗祠」時,發現其宗族的介紹石碑,上面記載五溝水劉氏來源時,指敘其祖先如何來台灣「開墾荒地… ,殺猛打拼,”咬薑吸醋”並而慎終追遠,… 」,豁然大悟,或許這可能就是這特別醬汁的由來。

我們查尋「咬薑吸醋」在教育部辭典的字典裏「咬薑呷醋」,有著”刻苦”生活的意思;然而未能描述到的是,客家祖先來到南方拓土時,要面對南方的瘴癘之氣、要能抗風寒、提升免疫力,是這食物存在那年代的必需品。

薑是「藥食同源」的食材,李時珍在本草綱目描述生薑的作用:「薑辛而不葷,去邪辟惡,生啖熟食,醋、醬、料、鹽,蜜煎調和,無不宜之。可蔬可和,可果可藥,其利博矣。凡早行山,宜含一塊,不犯霧露清濕之氣及山嵐不正之氣。」從這些讚詞之中可以看出,他對生薑情有獨鍾。客家人開山墾荒、辛勞努力,加上瘴癘橫行,默然發展出如此特別醬汁。或許,除了教育部辭典敘述的”刻苦生活”意思之外,這成語應該也有南方熱帶醫學方面意義,以及抵禦惡劣環境、強身健體的含意。

未曾嘗試過這種沾醬的朋友,下次在煎鹹粿或蘿蔔糕時,不妨嘗試看看,醬油、醋、老薑各一份,和勻,沾著煎到”赤赤的”鹹粿或蘿蔔糕,或許也能嚐出開疆拓土、抵禦南方瘴癘的歷史味道。

2/28 和平紀念日開館時間公告

開館時間特別公告 - 二月 22, 2024 - 01:55
日期/館別總館科航館自修室
2/28(三)
和平紀念日
閉館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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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西嶼塔燈歷險》點字書

圖書館部落格 - 一月 8, 2024 - 07:49

逢甲大學圖書館讀者服務組

《西嶼塔燈歷險》點字書是首個由香港城市大學學生、健視學生和視障生合作編製,為香港高校圖書館首本專為視障生製作之雙語讀物,2023年9月出版中文版(粵語點字)和英文版。

西嶼塔燈係於1778年興建,屬中國式建築,內祀媽祖祐平安,為臺、澎地區首建燈塔,1875年另建西式燈塔,命名「漁翁島燈塔」。本書內容除了文字和點字敘述,還有九幅觸感圖(搭配口述影像),包含媽祖廟、燈塔、石碑等重要資料,幫助使用者以手觸和耳讀更加了解歷史文物。本書內容來自燈塔古蹟保育研習實踐項目(Lighthouse Research Connections Project,LHRC)研究調查,透過學生們一年多來的努力,將西嶼塔燈的歷史以點子書形式出版,2021年獲得美國圖書館學會(ALA)創新國際圖書館計畫總統獎(ALA Presidential Citation for Innovative International Library Projects),肯定其在此方面的貢獻。

相關連結
逢甲大學圖書館館藏: https://innopac.lib.fcu.edu.tw/search*cht/i?SEARCH=9789624424676
日本國會圖書館館藏: https://current.ndl.go.jp/car/193756
香港城市大學《西嶼塔燈歷險》點字書介紹:https://bit.ly/48LEFky
香港城市大學燈塔文化遺產研究專案影片:https://bit.ly/48ERY6m

模仿他人刺青圖也會構成抄襲?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坊間的刺青師(傅)很多,在客人身體部位上進行刺青,每位刺青師都會想出不同的刺青圖,各有各的創意。有些刺青師也可能模仿別的刺青師的作品。但大概沒想過,模仿他人刺青圖案設計,也會侵害著作權。

2023年5月,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一則判決,一家刺青商店的二位刺青師,侵害另外二位刺青師作品的著作權,包括曼陀羅圖形、藍紫彼岸花、紅彼岸花、鳶尾花等四個作品。法院一方面判決二位被告四個月和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外判決須賠償原告共3萬4千元。

一般人講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上是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如果模仿他人的作品旦略為修改,通常可能會被認無侵害改作權。但二個人作品類似,如何說是誰抄誰的?

抄襲的要件主要有二,一是被告有無接觸過原告的作品,二是被告與原告的作品是否實質近似。本案中,原告兩位刺青師的作品,都在刺青之後拍照,並於2018年到2020年間發表於自己的IG和FB帳號上,任何人都可能接觸。而被告二位刺青師的類似作品,也拍照上傳到IG和FB,但時間都在2020年間,晚於原告的作品發表時間。故法院認為,被告有機會接觸過原告的作品,且時間較晚,故應是被告抄襲原告。

至於作品是否實質近似,有一個前提。這些曼陀羅圖形、藍紫彼岸花、紅彼岸花、鳶尾花,本來就已經存在於其他前人的創作之中。法官先要確認,原告的作品是否有別於前人的創作,具有原創性,而值得保護。

法院指出:「縱使曼陀羅圖形之創作仍依循自單一中心點,自該單一中心點向外以同心圓形式擴散出一系列符號和形狀之概念,但其配色、線條、圖案設計、自中心點向外擴散之方式,與不同的曼陀羅設計仍有差異,著作表達之方式並非侷限或單一。另藍紫彼岸花、鳶尾花、紅彼岸花圖樣雖係參考大自然中花卉外型設計,惟花朵顏色、花瓣、花芯展開之方式,與不同的彼岸花、鳶尾花外觀仍存在差異,可以表現出創作者之設計理念,著作表達之方式並非侷限或單一。從而觀諸本案美術著作之設計及編排,確實可表現創作者所欲表達之創作意涵,應可認已符合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程度之要求…具有原創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法院進而比對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的近似程度:「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法院參考鑑定機構的報告,認為二者整體觀念與感覺構成實質近似。最後,法院認為被告侵害原告的改作權。並將改作後的作品上傳到網路,又侵害公開傳輸權。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智易 字第 27 號判決(112.05.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智附民 字第 10 號判決(112.05.17)

模仿他人刺青圖也會構成抄襲?

圖書館部落格 - 一月 1, 2024 - 03:43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坊間的刺青師(傅)很多,在客人身體部位上進行刺青,每位刺青師都會想出不同的刺青圖,各有各的創意。有些刺青師也可能模仿別的刺青師的作品。但大概沒想過,模仿他人刺青圖案設計,也會侵害著作權。

2023年5月,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一則判決,一家刺青商店的二位刺青師,侵害另外二位刺青師作品的著作權,包括曼陀羅圖形、藍紫彼岸花、紅彼岸花、鳶尾花等四個作品。法院一方面判決二位被告四個月和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外判決須賠償原告共3萬4千元。

一般人講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上是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如果模仿他人的作品旦略為修改,通常可能會被認無侵害改作權。但二個人作品類似,如何說是誰抄誰的?

抄襲的要件主要有二,一是被告有無接觸過原告的作品,二是被告與原告的作品是否實質近似。本案中,原告兩位刺青師的作品,都在刺青之後拍照,並於2018年到2020年間發表於自己的IG和FB帳號上,任何人都可能接觸。而被告二位刺青師的類似作品,也拍照上傳到IG和FB,但時間都在2020年間,晚於原告的作品發表時間。故法院認為,被告有機會接觸過原告的作品,且時間較晚,故應是被告抄襲原告。

至於作品是否實質近似,有一個前提。這些曼陀羅圖形、藍紫彼岸花、紅彼岸花、鳶尾花,本來就已經存在於其他前人的創作之中。法官先要確認,原告的作品是否有別於前人的創作,具有原創性,而值得保護。

法院指出:「縱使曼陀羅圖形之創作仍依循自單一中心點,自該單一中心點向外以同心圓形式擴散出一系列符號和形狀之概念,但其配色、線條、圖案設計、自中心點向外擴散之方式,與不同的曼陀羅設計仍有差異,著作表達之方式並非侷限或單一。另藍紫彼岸花、鳶尾花、紅彼岸花圖樣雖係參考大自然中花卉外型設計,惟花朵顏色、花瓣、花芯展開之方式,與不同的彼岸花、鳶尾花外觀仍存在差異,可以表現出創作者之設計理念,著作表達之方式並非侷限或單一。從而觀諸本案美術著作之設計及編排,確實可表現創作者所欲表達之創作意涵,應可認已符合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程度之要求…具有原創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法院進而比對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的近似程度:「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法院參考鑑定機構的報告,認為二者整體觀念與感覺構成實質近似。最後,法院認為被告侵害原告的改作權。並將改作後的作品上傳到網路,又侵害公開傳輸權。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智易 字第 27 號判決(112.05.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智附民 字第 10 號判決(112.05.17)

12/30 – 1/1 元旦連續假期開館時間公告

開館時間特別公告 - 十二月 29, 2023 - 05:49
日期/館別總館科航館自修室
12/30 (六)
元旦連假
閉館08:00-24:00
12/31 (日)
元旦連假
閉館08:00-24:00
1/1 (一)
元旦
閉館08:00-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