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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嶼塔燈歷險》點字書

圖書館部落格 - 一月 8, 2024 - 07:49

逢甲大學圖書館讀者服務組

《西嶼塔燈歷險》點字書是首個由香港城市大學學生、健視學生和視障生合作編製,為香港高校圖書館首本專為視障生製作之雙語讀物,2023年9月出版中文版(粵語點字)和英文版。

西嶼塔燈係於1778年興建,屬中國式建築,內祀媽祖祐平安,為臺、澎地區首建燈塔,1875年另建西式燈塔,命名「漁翁島燈塔」。本書內容除了文字和點字敘述,還有九幅觸感圖(搭配口述影像),包含媽祖廟、燈塔、石碑等重要資料,幫助使用者以手觸和耳讀更加了解歷史文物。本書內容來自燈塔古蹟保育研習實踐項目(Lighthouse Research Connections Project,LHRC)研究調查,透過學生們一年多來的努力,將西嶼塔燈的歷史以點子書形式出版,2021年獲得美國圖書館學會(ALA)創新國際圖書館計畫總統獎(ALA Presidential Citation for Innovative International Library Projects),肯定其在此方面的貢獻。

相關連結
逢甲大學圖書館館藏: https://innopac.lib.fcu.edu.tw/search*cht/i?SEARCH=9789624424676
日本國會圖書館館藏: https://current.ndl.go.jp/car/193756
香港城市大學《西嶼塔燈歷險》點字書介紹:https://bit.ly/48LEFky
香港城市大學燈塔文化遺產研究專案影片:https://bit.ly/48ERY6m

模仿他人刺青圖也會構成抄襲?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坊間的刺青師(傅)很多,在客人身體部位上進行刺青,每位刺青師都會想出不同的刺青圖,各有各的創意。有些刺青師也可能模仿別的刺青師的作品。但大概沒想過,模仿他人刺青圖案設計,也會侵害著作權。

2023年5月,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一則判決,一家刺青商店的二位刺青師,侵害另外二位刺青師作品的著作權,包括曼陀羅圖形、藍紫彼岸花、紅彼岸花、鳶尾花等四個作品。法院一方面判決二位被告四個月和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外判決須賠償原告共3萬4千元。

一般人講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上是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如果模仿他人的作品旦略為修改,通常可能會被認無侵害改作權。但二個人作品類似,如何說是誰抄誰的?

抄襲的要件主要有二,一是被告有無接觸過原告的作品,二是被告與原告的作品是否實質近似。本案中,原告兩位刺青師的作品,都在刺青之後拍照,並於2018年到2020年間發表於自己的IG和FB帳號上,任何人都可能接觸。而被告二位刺青師的類似作品,也拍照上傳到IG和FB,但時間都在2020年間,晚於原告的作品發表時間。故法院認為,被告有機會接觸過原告的作品,且時間較晚,故應是被告抄襲原告。

至於作品是否實質近似,有一個前提。這些曼陀羅圖形、藍紫彼岸花、紅彼岸花、鳶尾花,本來就已經存在於其他前人的創作之中。法官先要確認,原告的作品是否有別於前人的創作,具有原創性,而值得保護。

法院指出:「縱使曼陀羅圖形之創作仍依循自單一中心點,自該單一中心點向外以同心圓形式擴散出一系列符號和形狀之概念,但其配色、線條、圖案設計、自中心點向外擴散之方式,與不同的曼陀羅設計仍有差異,著作表達之方式並非侷限或單一。另藍紫彼岸花、鳶尾花、紅彼岸花圖樣雖係參考大自然中花卉外型設計,惟花朵顏色、花瓣、花芯展開之方式,與不同的彼岸花、鳶尾花外觀仍存在差異,可以表現出創作者之設計理念,著作表達之方式並非侷限或單一。從而觀諸本案美術著作之設計及編排,確實可表現創作者所欲表達之創作意涵,應可認已符合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程度之要求…具有原創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法院進而比對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的近似程度:「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法院參考鑑定機構的報告,認為二者整體觀念與感覺構成實質近似。最後,法院認為被告侵害原告的改作權。並將改作後的作品上傳到網路,又侵害公開傳輸權。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智易 字第 27 號判決(112.05.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智附民 字第 10 號判決(112.05.17)

模仿他人刺青圖也會構成抄襲?

圖書館部落格 - 一月 1, 2024 - 03:43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坊間的刺青師(傅)很多,在客人身體部位上進行刺青,每位刺青師都會想出不同的刺青圖,各有各的創意。有些刺青師也可能模仿別的刺青師的作品。但大概沒想過,模仿他人刺青圖案設計,也會侵害著作權。

2023年5月,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一則判決,一家刺青商店的二位刺青師,侵害另外二位刺青師作品的著作權,包括曼陀羅圖形、藍紫彼岸花、紅彼岸花、鳶尾花等四個作品。法院一方面判決二位被告四個月和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外判決須賠償原告共3萬4千元。

一般人講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上是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如果模仿他人的作品旦略為修改,通常可能會被認無侵害改作權。但二個人作品類似,如何說是誰抄誰的?

抄襲的要件主要有二,一是被告有無接觸過原告的作品,二是被告與原告的作品是否實質近似。本案中,原告兩位刺青師的作品,都在刺青之後拍照,並於2018年到2020年間發表於自己的IG和FB帳號上,任何人都可能接觸。而被告二位刺青師的類似作品,也拍照上傳到IG和FB,但時間都在2020年間,晚於原告的作品發表時間。故法院認為,被告有機會接觸過原告的作品,且時間較晚,故應是被告抄襲原告。

至於作品是否實質近似,有一個前提。這些曼陀羅圖形、藍紫彼岸花、紅彼岸花、鳶尾花,本來就已經存在於其他前人的創作之中。法官先要確認,原告的作品是否有別於前人的創作,具有原創性,而值得保護。

法院指出:「縱使曼陀羅圖形之創作仍依循自單一中心點,自該單一中心點向外以同心圓形式擴散出一系列符號和形狀之概念,但其配色、線條、圖案設計、自中心點向外擴散之方式,與不同的曼陀羅設計仍有差異,著作表達之方式並非侷限或單一。另藍紫彼岸花、鳶尾花、紅彼岸花圖樣雖係參考大自然中花卉外型設計,惟花朵顏色、花瓣、花芯展開之方式,與不同的彼岸花、鳶尾花外觀仍存在差異,可以表現出創作者之設計理念,著作表達之方式並非侷限或單一。從而觀諸本案美術著作之設計及編排,確實可表現創作者所欲表達之創作意涵,應可認已符合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程度之要求…具有原創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法院進而比對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的近似程度:「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法院參考鑑定機構的報告,認為二者整體觀念與感覺構成實質近似。最後,法院認為被告侵害原告的改作權。並將改作後的作品上傳到網路,又侵害公開傳輸權。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智易 字第 27 號判決(112.05.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智附民 字第 10 號判決(112.05.17)

12/30 – 1/1 元旦連續假期開館時間公告

開館時間特別公告 - 十二月 29, 2023 - 05:49
日期/館別總館科航館自修室
12/30 (六)
元旦連假
閉館08:00-24:00
12/31 (日)
元旦連假
閉館08:00-24:00
1/1 (一)
元旦
閉館08:00-24:00

硬體安全,如何防範!

圖書館部落格 - 十二月 25, 2023 - 01:00

郭崇韋助理教授/逢甲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智慧科技蓬勃發展,萬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 IoT)漸漸融入到我們生活之中(如圖1),帶給大家更多便利的服務,如今幾乎每位都有至少1個以上的IoT裝置在身,如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智慧手錶…等。

據AIR(Application Intelligence Report)的研究報告指出,行動裝置已成為了人們生活的日常,當生活離不開這些硬體裝置時,這些裝置會記錄著信用卡卡號、身份證字號、門禁密碼、影像,這類的個人機密資訊,因此,在使用上就需時刻注意一些操作的習慣,尤其對於使用IoT裝置通訊越來越頻繁的人,當個人資訊在傳輸過程,遭遇了硬體安全中的旁通道攻擊,這些資訊很容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攻擊者竊取,為了保護自身的資訊安全,以下幾個作法可以做為防範的措施:

  1. 定期更換密碼:需使用強密碼(例如:利用英文字母大小寫以及符號組合),避免使用攻擊者容易擷取特徵的弱密碼(例如:僅利用單一類數字、或者英文字母組合)。
  2. IoT裝置外洩電磁波的阻隔:利用裝置外殼,將可能外洩的訊號屏蔽。
  3. 安裝防火牆和防毒軟體:即時偵測惡意的行為,以利做最適當的處置。
  4. 定期的更新裝置的韌體:裝置出廠時的初始設定,尚未考量到新型態攻擊模式,需依官方公告,即時的更新韌體。
  5. 採取登入系統的多重驗證:更換不同裝置登入系統時,需由另一個裝置做認證,確認是由本人操作。

在科技為人們提升便利生活的同時,保護自身的資訊安全,也是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重要議題。

圖片資料來源: https://www.sap.com/taiwan/products/artificial-intelligence/what-is-iot.html#main

113/1/13~2/18 寒假開館時間公告

開館時間特別公告 - 十二月 20, 2023 - 05:50
日期1/13 – 1/312/1 – 2/142/15 – 2/18
總館週一 ~ 週五
08:00 ~ 18:00
週一 ~ 週五
閉館
週一 ~ 週五
08:00 ~ 18:00
週六、週日閉館
日期1/13 – 2/82/9 – 2/11
(除夕、初一、初二)
2/12 – 2/18
科航館自修室週一 ~ 週日
08:00 ~ 24:00
閉館週一 ~ 週日
08:00 ~ 24:00

12/25~1/9 圖書館配合統籌科目考試管制事宜

開館時間特別公告 - 十二月 20, 2023 - 05:38
  1. 圖書館因空間不足,112 年 12 月 25 日(一) ~113 年 1 月 9 日(二)本校統籌科目考試期間,總館及科航館自修室暫時婉拒校外人士進館。
  2. 考試管制期間,嚴格取締違規佔用席位行為,敬請多加配合。

硬體安全,對我們生活的影響!

圖書館部落格 - 十二月 18, 2023 - 01:00

郭崇韋助理教授/逢甲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萬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 IoT)發展日益推進,無論是生活或是工作之間,漸漸充斥各類的IoT裝置,想像在工作場景,為有效的控制公司人員的進出,全公司每一位員工均配有無線射頻辨識(Radio-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的辨別證,只要在管制期間內,皆需透過RFID 讀取器,進行身份認證,由讀取器將訊息送至控制系統,進行資料的比對,確認是否開放通行。另外,智慧家庭(如圖1)越來越普及,回到家裡要進門,以往人們習慣透過鑰匙開啟門禁,也漸漸被IoT技術取代,可以透過採用RFID、輸入密碼、指紋、人臉…等,再者,為了掌控我們所在環境的即時現況,以便進行安全管理,網路型監控攝影機(IP Network Camera, IP Cam)的運用幾乎處處可見。

上述的幾個場景,若裝置在運行的過程中,遭遇硬體安全中的非侵入式的旁通道攻擊,攻擊方在附近架設訊號的感應天線,蒐集各裝置在通電後所外洩的電磁波特徵,使用者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之下,藉由裝置所傳遞的敏感性資料被攻擊者取得。例如:在自家的環境,本該是一個相對安全的區域,但卻被側錄到RFID卡號、密碼、影像等的訊號特徵,導致門禁防護被破解或是私密影像被盜取,輕則被有心人士侵入家中盜取財物,嚴重情況將可能帶來生命的危害。

當科技發展帶來了便利的同時,使用者更應該時刻對於週遭電子裝置的特性,有進一步的瞭解,對於容易被旁通道攻擊的裝置,應提高資訊安全的意識,針對相關的防範作法有一定的認識,不僅為了抵抗資訊被竊取,更是為保護自身的安全。

圖片資料來源: https://www.allion.com/iot-smart-door-lock/

硬體安全中最具威脅的旁通道攻擊是什麼?

圖書館部落格 - 十二月 11, 2023 - 01:00

郭崇韋助理教授/逢甲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左轉3格,右轉2格,再左轉5格…,對對對!!!就是這個密碼。

各位,您還記得常在電影場景中,出現的這個畫面及旁白嗎? 有心人士利用聽診器在保險箱周圍蒐集密碼,透過反覆的嘗試密碼轉盤所產生的聲音特徵,如此持續多次的調整,最終將全部的密碼完全破解。沒錯,這就是硬體安全中最具威脅的旁通道攻擊,英文全名為Side channel attack,利用電子產品中零組件在操作時的電特性,進而取得的產品訊息。當產品啟動後,電源即附加於系統中,因而產生了電流在電路內隨著各類的零組件流動,如此,只要電流經過帶有金屬材質的位置,將產生電磁波;另一方面,零組件在啟動後,隨著使用者對於功能上的操作,將造成不同的電流量,此時,在功率的消耗上也有所不同。攻擊者可以藉由系統中這些物理特性(如:時間資訊、功率消耗、電磁輻射或是聲音等)的特徵訊號進行蒐集,當系統資訊被完整的蒐集後,將可藉由這些特性,反推系統內部的動作是在進行那些功能操作或是傳送的資料內容,間接的掌握了使用者對於產品的使用行為,再更深入的分析,也可以將系統內所傳輸的資料,一一的破解出來,以下介紹兩種常用的攻擊手法。

功率消耗的監控:任何一電子裝置在通電後,就開始消耗功率,而不同的操作,對於裝置內部的電子硬體電路動作會有所不同,不同元件所消耗的功率具有差異,因此,當使用者進行某項功能時,會隨著程式的運行,觸使不同的區域硬體動作,依此掌握各種不同的操作行為,對應出的硬體,進而擷取資料。

電磁輻射的攻擊:電子裝置只要有金屬的地方,電流一流過就會引發電磁波的輻射,攻擊者可在裝置附近架設接收輻射的天線,持續的側錄,經過一斷時間將訊號完整的分析後,將能解析出輻射所洩露出的資訊,這種攻擊經常用於破解密碼系統中的加密金鑰。

圖片來源: https://www.123rf.com/photo_75259617_male-thief-using-a-stethoscope-to-open-a-combination-lock-on-the-bank-vault-isolated-on-white.html

12/17(日) 開館時間公告

開館時間特別公告 - 十二月 5, 2023 - 06:27
  1. 112 年 12 月 17 日(日)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營業處外線施工更換自動化開關設備,圖書館全棟納為停電範圍,總館閉館。
  2. 科航館自修室開放時間調整為 14:00-24:00
日期\區域總館科航館自修室
12/17(日)閉館14:00
|
24:00

老師拍教學影片用到他人圖片,是否會被告侵權?

圖書館部落格智慧財產權主題專欄 - 十二月 4, 2023 - 03:42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疫情期間,許多老師都必須採用線上遠距教學。有的學校也要求老師要將教學影片錄下來放在網路上,或將教學簡報上傳到網路,讓因確診無法準時上課的學生,可以事後找時間自己補看教學影片或看教學簡報。

但是,老師平時上課用的簡報,可能會用到他人的著作。例如簡報中用到網路上抓來的圖片、照片、表格…等。此時,老師的教學影片用到他人的著作時,是否會侵害他人著作權?能否主張合理使用?2022年6月著作權法修正,為了老師的網路教學活動,增訂了相關規定。

首先,老師平常在教室現場上課,使用自己準備的簡報投影片,內容會用到一些他人繪製的著作(圖片、表格)。由於只會有課堂上的學生看到,影響的範圍有限,雖然以前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一般均認為可以用概括條款主張合理使用。2022年著作權法修正後,在第46條第1項明文規定,老師在實體課堂上教學,可以在合理範圍內,用電腦投影設備播放利用他人著作。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但現在要把「播放簡報含講解」的線上教學影片,放到網路上,一方面構成「公開傳輸」行為,且放到網路上可能有更多人觀看,影響的範圍變大,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變得更明顯。

2022年著作權法修正,對教師網路教學賦予合理使用,但設定了一些條件。其將網路教學進一步區分為:封閉式網路和開放式網路。

1.封閉式校園網路

如果老師將教學資料或教學影片,放到學校自己建置的封閉式的網路上,只限於校內學生,且需要註冊、修課者,才能上線觀看。這與課堂教學的受眾大致一樣。故在第46條第2項規定,此種情況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2.開放式網路

如果老師將教學資料或教學影片,放到開放式的網路,例如YouTube,因為會接觸到更多人,所以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小。

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教師無法主張一般的合理使用,而只能主張特殊的「法定授權」。亦即,老師可以不用得到原作者同意而使用其著作,但事後要想辦法聯絡原作者,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而且,這個網路必須是非營利的網路,例如未對觀眾直接收費的YouTube。倘若放在營利性的教學平台,因為學生必須付費才能觀看,則無法主張此條的法定授權。

看起來,新增訂的著作權法第46條1的法定授權,並非一個好用的制度,因為還是必須「事後付費」。難道,老師拍教學影片,都不能使用他人著作並主張合理使用?筆者認為,原本著作權法第52條:「為…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對老師而言還是比較友善的條文。但增訂著作權法第46條之1後,還能否援引第52條,或許有爭議。

老師拍教學影片用到他人圖片,是否會被告侵權?

圖書館部落格 - 十二月 4, 2023 - 03:42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疫情期間,許多老師都必須採用線上遠距教學。有的學校也要求老師要將教學影片錄下來放在網路上,或將教學簡報上傳到網路,讓因確診無法準時上課的學生,可以事後找時間自己補看教學影片或看教學簡報。

但是,老師平時上課用的簡報,可能會用到他人的著作。例如簡報中用到網路上抓來的圖片、照片、表格…等。此時,老師的教學影片用到他人的著作時,是否會侵害他人著作權?能否主張合理使用?2022年6月著作權法修正,為了老師的網路教學活動,增訂了相關規定。

首先,老師平常在教室現場上課,使用自己準備的簡報投影片,內容會用到一些他人繪製的著作(圖片、表格)。由於只會有課堂上的學生看到,影響的範圍有限,雖然以前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一般均認為可以用概括條款主張合理使用。2022年著作權法修正後,在第46條第1項明文規定,老師在實體課堂上教學,可以在合理範圍內,用電腦投影設備播放利用他人著作。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但現在要把「播放簡報含講解」的線上教學影片,放到網路上,一方面構成「公開傳輸」行為,且放到網路上可能有更多人觀看,影響的範圍變大,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變得更明顯。

2022年著作權法修正,對教師網路教學賦予合理使用,但設定了一些條件。其將網路教學進一步區分為:封閉式網路和開放式網路。

1.封閉式校園網路

如果老師將教學資料或教學影片,放到學校自己建置的封閉式的網路上,只限於校內學生,且需要註冊、修課者,才能上線觀看。這與課堂教學的受眾大致一樣。故在第46條第2項規定,此種情況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2.開放式網路

如果老師將教學資料或教學影片,放到開放式的網路,例如YouTube,因為會接觸到更多人,所以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小。

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教師無法主張一般的合理使用,而只能主張特殊的「法定授權」。亦即,老師可以不用得到原作者同意而使用其著作,但事後要想辦法聯絡原作者,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而且,這個網路必須是非營利的網路,例如未對觀眾直接收費的YouTube。倘若放在營利性的教學平台,因為學生必須付費才能觀看,則無法主張此條的法定授權。

看起來,新增訂的著作權法第46條1的法定授權,並非一個好用的制度,因為還是必須「事後付費」。難道,老師拍教學影片,都不能使用他人著作並主張合理使用?筆者認為,原本著作權法第52條:「為…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對老師而言還是比較友善的條文。但增訂著作權法第46條之1後,還能否援引第52條,或許有爭議。

何謂硬體安全

圖書館部落格 - 十二月 1, 2023 - 03:24

郭崇韋助理教授/逢甲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台灣為世界級的電子製造業重鎮,尤其在半導體產業擁有獨步全球的技術優勢。隨著科技發展的推動,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充斥著越來越多的電子裝置,例如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汽車行車電腦或居家環境物聯網裝置等。這些裝置都必須配備控制晶片,以實現各項功能的操作。然而,這也使得硬體核心的控制晶片在傳送控制訊號或個人資料時面臨著資訊安全潛在的危害。如果不加以防範,惡意攻擊者可能會竊取重要訊息或篡改控制訊息,導致裝置錯誤動作,尤其在汽車行駛過程中,這樣的問題會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者在居家物聯網裝置,門禁密碼被取得,如此生命財產將曝露於危險之中。

硬體安全攻擊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類別:侵入式攻擊、半侵入式攻擊和非侵入式攻擊。首先,侵入式攻擊是指直接接觸裝置內的硬體零組件,例如控制晶片或記憶體進行破壞或竊取敏感資訊(如下圖)。攻擊者可能會對目標晶片進行行為測試,蒐集晶片運作的特徵。其次,半侵入式攻擊介於侵入式攻擊和非侵入式攻擊之間,攻擊者無需完全拆除硬體裝置,但仍需要某種程度的物理接觸,這類攻擊可能包括在傳輸訊號解除安裝訊號分析儀器,或是刻意傳送訊息強迫裝置恢復原廠出廠狀態,進而造成損壞。最後,非侵入式攻擊無需直接接觸目標硬體裝置,攻擊者可能利用無線天線、網路連接或其他遠端方式進行攻擊,通常藉由側錄裝置傳輸的訊息,採用統計分析方法,逆向推算出傳輸資料內容,從而獲取重要訊息。

為了保護生活週遭所使用的任一電子裝置,我們必須加強對硬體安全的關注,針對硬體裝置掌握如何免受侵入式、半侵入式和非侵入式攻擊的作法。總結來說,這類攻擊類似保險櫃的大盜,利用各種技術手段竊取密碼或破壞硬體功能,對資訊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因此,相關產品的製造商應加強硬體加密、安全驗證、物理防護措施以及監控機制等,有效防止各類型攻擊,為使用者提供更可靠、便安全的產品。

圖片來源:https://www.ce.cit.tum.de/en/eisec/research/invasive-attacks/

從共融到共榮的未來都市

圖書館部落格 - 十一月 28, 2023 - 06:01

楊茜文助理教授/逢甲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都市就像是一個小型的大熔爐,接納了許多且具有獨自特色的人口。在這個共融的都市社會中,每個人都朝著自己的目標前進。我們需要都市的存在,因為它提供交流緊密的場域,為經濟發展奠定基石,但也承載著擁擠的交通,甚至背負著衰落的命運。人口減少與巷弄商圈興衰的更迭是都市如何再起要面臨的挑戰。我們應該從新思考人口減少的都市該是甚麼樣子?巷弄商圈是獨特的無形資產,如何讓它永續發展?

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家伊利諾·歐斯壯 (Elinor Ostrom) 發現在小團體中的互相信任,可以解決共有財產不見得只有交給政府或是私有化,使用者可以扮演好監督的角色。此種由下向上的管理或許能為我們的人口趨勢與未來都市發展找到一個平衡的樣貌。例如,政府可以思考富有彈性的都市規劃與友善的公共財貨,在地居民也可以參與當地社區活動以及成立地區合作社等來建立更緊密的關係,打造更吸引人的巷弄商圈,促進都市發展。

因此,在面對人口減少和巷弄商圈衰落時,我們應該尋求由下而上的解決方案,鼓勵民眾參與,共同經營和改進我們的都市環境。這種共同努力將不僅有助於解決當前的問題,還將為未來的都市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別忘了,如果人們之間會相互模仿,或許我們可以從自己做起,一個小小的友善作為也能感染他人,我們不僅融合在同一個都市,也應共同打造一個繁榮的都市。

存亡共同體:都市發展與巷弄商圈

圖書館部落格 - 十一月 21, 2023 - 05:58

楊茜文助理教授/逢甲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多數的台灣人口居住在一個住商混合下的水泥叢林中,對於巷弄商圈的發展並不陌生。巷弄可以想像是連通小區域間的狹窄道路,人們喜歡在好走的狹窄道路中探索地方風情。巷弄商圈的魅力在於其與百貨商圈和街邊商圈的區別。與冷冰冰的資本化百貨公司不同,巷弄商圈呈現出一種親切和溫暖的氛圍,那裡的店家通常是家庭經營或小型企業,充滿人情味。這些商圈也是友善的公共財貨的代表。在巷弄中,人們可以自由漫遊,無需擔心汽車來往或噪音干擾。這種環境吸引了渴望脫離繁忙的城市生活,尋找寧靜和輕鬆體驗的人們。

巷弄商圈能體現地方文化,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對都市發展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不過,巷弄商圈的經營也面臨著諸多的挑戰,例如租金上漲與交通問題等。商圈的沒落往往伴隨著都市發展的停滯與衰退,甚至是相互影響的惡性循環。這幾年來,不時可以看到「某某商圈沒落」抑或是「某某商圈崛起,租金上漲」的新聞標題。此外,近期國際媒體《CNN Travel》稱台灣為「行人地獄」,意旨台灣有著混亂和無序的交通狀況,對行人的安全性與行動力存在著不利的現象。這些現象凸顯出了台灣在都市發展中所面臨的問題,卻也是我們重新思考巷弄商圈如何永續經營的一個良好契機!

巷弄商圈是台灣城市文化的一個寶貴資源,但實現其永續經營需要政府和商圈店家的共同努力。政府可以通過制定政策來保護商圈的獨特性,商家可以創新經營方式,提供獨特的體驗,同時,都市規劃和交通管理需要更好地協調,以確保商圈的永續發展,進一步豐富城市的多樣性和活力。這不僅有助於保護巷弄商圈的獨特性文化,還能夠促進區域經濟的繁榮,為都市注入更多的色彩和活力。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碩博士論文提交注意事項

學位論文特別公告 - 十一月 16, 2023 - 08:19
說明:
  1. 一、預計於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畢業之碩、博士生,請於 113 年 2 月 15 日 (四)前,完成紙本論文及授權書等相關文件繳交。 (學位論文提交截止日依教務處公告 112-1 學期成績及應屆畢業生領取學位證書作業時程辦理)。
  2. 二、依學位論文提交審核流程,畢業生通過論文口試並完成修正後,於逢甲大學學位論文數位典藏系統上傳論文電子檔及授權書;申請論文延後公開並經研究生事務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請同時上傳「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須經各級審議單位完成簽章),由本館進行第一階段審核。
  3. 三、待接獲系統審核通過信函後,請送印裝訂精裝、平裝紙本論文各 1 本,並依學位論文繳交自我檢查表備妥紙本文件攜至圖書館一樓,裝入本館提供之資料袋內,投入「學位論文自助繳交投遞箱」,由本館進行第二階段紙本論文審核,審查結果請至 MyFCU 畢業資訊查詢。
  4. 四、本館為謹慎處理第一、二階段審核作業,自受理收件之隔天起,分別至少需要 2 個工作天(不含星期六、日)。
  5. 五、論文提交與審核流程、論文要件順序、格式及論文相關表單下載,請參見本館學位論文提交與查詢網頁
  6. 六、若未能如期於本學期畢業,將退回電子檔案與紙本論文,後續請依實際畢業學年度進行修改。
  7. 七、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請撥打校內分機 2682 流通櫃台或電郵至: ethesys@mail.fcu.edu.tw

適應多孔化的都市

圖書館部落格 - 十一月 14, 2023 - 05:55

楊茜文助理教授/逢甲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人口成長趨緩、少子化與高齡化是當前許多國家都需面對的人口課題,也因此有了減少新興市鎮與重劃區開發的聲音,認為在人口減少的未來,我們應該思考如何縮小都市。日本作家饗庭伸在「折疊都市:從日本的都市規劃實踐經驗,探尋人口減少時代的城市設計和人本生活」一書中說明了這個概念,我藉此來分享讀後感想。

饗庭伸採用「折疊」一詞,意旨「fold up」,隱含著人口並不會永遠都朝向單一且特定的地區集中,因此就算都市中的建物變成農地,有一天也可能會再次作為都市使用。在這樣的概念之下,我們必須思考都市計畫的意義與彈性。他認為計畫存在的意義是在悲劇上演之前,事先引導內部力量朝向適當的方向前進。其中,內部力量即是人口,都市是能夠成就各種形形色色人們目標的地方。當某都市的人口開始減少時,可能發生的是,某建物老舊不堪無人居住或是某塊地上雜草叢生無人接管。這種情況會散布於都市的各個角落,而不是從都市外圍逐漸向內縮小都市規模,因此產生都市「多孔化」的現象。此種現象給了我們對於都市計畫的反思:我們該如何適應隨著人口減少所產生的多孔化都市現象呢?或許,為了成就人們的目標,一個正在人口縮減的城市,不必然代表都市規模應該要變小,而是可以將多孔的空間給予人們做使用。提供具有彈性的空間資源不僅可以成就人們的目標,也是造就都市再成長的一個契機;例如,個別的土地可以做為財貨交換的場所 (我想食物銀行正是一個不錯的示範),以及個別的建物可以提供資訊交流的場域 (另類的共享辦公室?)。

總而言之,台灣人口減少的趨勢近在眼前,思考都市計畫與空間利用的意義與彈性更顯得重要!

模仿中心:都市的消費行為

圖書館部落格 - 十一月 7, 2023 - 05:44

楊茜文助理教授/逢甲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都市是一個人口稠密且結構多元的地方,凸顯出無論是透過大眾運輸、工作與休憩的場域等途徑,都市的人們更易於因為視覺互動與言語交流而增強了彼此相互模仿的現象。這或許也能說明「流行文化」通常是在都市中傳播開來,尤其是透過消費主要群體的中產階級。

美國有一句俚語叫做「keep up with the Joneses」,意思是人們會竭盡所能地與鄰居家的「瓊斯家」比較 (Jones是美國常見的姓氏,意旨常出現於生活周遭的鄰居)。在緊湊的都市環境中,人們不僅會在日常生活中彼此交流,更在文化、職業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相互影響 (甚至是相互比較),這使得都市的消費行為更能體現出趕上「瓊斯家」或者模仿「瓊斯家」的現象。例如,時尚穿搭往往是從都市中心蔓延開來。模仿的傳播途徑多樣,包括大眾運輸系統促進了都市內人群的流動。此外,在相同的工作場所中,人們不僅在專業領域內互相學習和合作,更從言談和視覺互動中模仿彼此的生活方式。同樣地,都市中的休閒場所,如公園和咖啡廳,也成為人們模仿的場所。透過這些都市特點,都市的消費行為在模仿方面往往超越了非都市地區。

總結來說,都市地區的高人口密度和多樣性文化,透過各種途徑擴大了人們的視覺交流和消費模仿。人們常受到周圍環境和同儕的影響,進而左右他們的行為和選擇。由於都市是各種文化和理念的匯聚地,流行時尚也能夠迅速地傳播和被接受。無論是音樂、電影、時尚還是藝術,都市的多元環境為流行文化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豐富的土壤,並導致消費行為帶有明顯的相互模仿的特色。

台大補習班侵害臺灣大學的「台大」商標?

圖書館部落格智慧財產權主題專欄 - 十一月 1, 2023 - 02:00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2022年11月,法院判決位於台北市的台大文理短期補習班(簡稱「台大補習班」)侵害國立臺灣大學(一般人簡稱「台大」)的商標權,並命令台大補習班不得再使用「台大」等字眼,以行銷補習班或補習教育。可是,一般人會覺得,台大補習班存在已久,消費者並不會搞錯台大和台大補習班的差別,法院為何會命令台大補習班必須更換名字?

        在註冊商標時,必須同時指定該商標欲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假設台大一開始申請註冊「台大」、「臺大」商標時,只有指定使用於「大學教育」或者「高等知識或技術之傳授、講座」,那麼,原則上其商標權的範圍,只能禁止他人在「大學教育同一或類似的領域」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台大」的商標,因為這種接近的使用,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實際上臺灣大學早期註冊「台大」商標時,只有指定使用於「知識或技術之傳授、講座」。但在2011年以後申請註冊商標時,將「台大TAIDA」、「TAIDI」商標也指定使用在「補習班、函授課程」等類別。在2015年後,更直接將「台大」、「臺大」申請註冊在「補習班、語文補習班、珠算補習班、才藝補習班、學校教育服務、備有膳宿學校、函授課程」等類別。

        被告台大補習班主張,臺灣大學擴張註冊自己的商標範圍,可是根本沒有使用在補習班這個行業,故該商標在這個領域應該不受保護。但臺灣大學竟然拿出證據,說自己有開設類似補習班的課程,或與補習班有授權合作關係,所以確實有在補習班領域中使用自己註冊的商標,商標仍受保護。

        就算臺灣大學的商標成功擴張到「補習班」行業,但要構成商標侵權,還必須讓消費者出現混淆誤認。因此,被告台大補習班主張,一般消費者根本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他們可以分清楚臺灣大學和台大補習班的差別。

        但法官認為,由於臺灣大學的商標確實就是「台大」並指定用於「補習班」,被告用的是一模一樣的文字、用在一模一樣的行業,這時候法律並不要求「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1款)。

        這個判決讓人覺得奇怪的地方在於,台大補習班使用這個名稱已經超過50年,怎麼會過了50年,法院才認為它侵害商標權?個人覺得這個判決論理有問題。一、台大補習班要主張善意先使用,但法院認為它不是善意。但在民國60年(1971年)時,臺灣大學並沒有擴張到補習班,為何被告使用不算善意?二、台大自己是民國104年(2015年)才將商標擴張到補習班,可以用40多年後申請的補習班商標,打敗使用40多年的補習班名稱?

參考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 民商訴 字第 35 號判決(111.07.05)

台大補習班侵害臺灣大學的「台大」商標?

圖書館部落格 - 十一月 1, 2023 - 02:00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2022年11月,法院判決位於台北市的台大文理短期補習班(簡稱「台大補習班」)侵害國立臺灣大學(一般人簡稱「台大」)的商標權,並命令台大補習班不得再使用「台大」等字眼,以行銷補習班或補習教育。可是,一般人會覺得,台大補習班存在已久,消費者並不會搞錯台大和台大補習班的差別,法院為何會命令台大補習班必須更換名字?

        在註冊商標時,必須同時指定該商標欲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假設台大一開始申請註冊「台大」、「臺大」商標時,只有指定使用於「大學教育」或者「高等知識或技術之傳授、講座」,那麼,原則上其商標權的範圍,只能禁止他人在「大學教育同一或類似的領域」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台大」的商標,因為這種接近的使用,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實際上臺灣大學早期註冊「台大」商標時,只有指定使用於「知識或技術之傳授、講座」。但在2011年以後申請註冊商標時,將「台大TAIDA」、「TAIDI」商標也指定使用在「補習班、函授課程」等類別。在2015年後,更直接將「台大」、「臺大」申請註冊在「補習班、語文補習班、珠算補習班、才藝補習班、學校教育服務、備有膳宿學校、函授課程」等類別。

        被告台大補習班主張,臺灣大學擴張註冊自己的商標範圍,可是根本沒有使用在補習班這個行業,故該商標在這個領域應該不受保護。但臺灣大學竟然拿出證據,說自己有開設類似補習班的課程,或與補習班有授權合作關係,所以確實有在補習班領域中使用自己註冊的商標,商標仍受保護。

        就算臺灣大學的商標成功擴張到「補習班」行業,但要構成商標侵權,還必須讓消費者出現混淆誤認。因此,被告台大補習班主張,一般消費者根本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他們可以分清楚臺灣大學和台大補習班的差別。

        但法官認為,由於臺灣大學的商標確實就是「台大」並指定用於「補習班」,被告用的是一模一樣的文字、用在一模一樣的行業,這時候法律並不要求「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1款)。

        這個判決讓人覺得奇怪的地方在於,台大補習班使用這個名稱已經超過50年,怎麼會過了50年,法院才認為它侵害商標權?個人覺得這個判決論理有問題。一、台大補習班要主張善意先使用,但法院認為它不是善意。但在民國60年(1971年)時,臺灣大學並沒有擴張到補習班,為何被告使用不算善意?二、台大自己是民國104年(2015年)才將商標擴張到補習班,可以用40多年後申請的補習班商標,打敗使用40多年的補習班名稱?

參考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 民商訴 字第 35 號判決(1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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