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部落格智慧財產權主題專欄
模仿他人藝術風格是否算抄襲?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有時在創作時,會想要學習知名藝術家的風格,可以稱為致敬,但是否會構成抄襲?這種模仿創作風格的行為,過去只會是創作者才有辦法做。現在生成式AI就可以指定幫助你將圖片改成某個藝術家的風格。這樣有無侵權?
原則上,著作權法只保護具體的表達手法,不保護概念。創作風格也許只是一個概念,並非一個人先用了某種創作風格,他人就不能使用。但是,表達和概念不容易有清楚的界限。
若將某一創作風格用在某個特定主題上,例如花卉這個主題,由於主題已經限定,加上用同樣的創作風格,那麼表達手法就已經非常具體,可能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反之,倘若主題不同,例如原來藝術家的創作主題是花卉,但我將他的畫風用來創作風景,那應該不會構成侵權。
在台灣曾經發生過一個有趣的案件。灌籃高手(SLAM DUNK)作者井上雄彥畫完湘北高中和山王工業的比賽後,就突然結束了整個故事,讓當時許多熱愛籃球漫畫的學生感到不捨。不久後,仿間出了一本井上工作室出版的SD2,漫畫風格與原本的灌籃高手風格一模一樣,只是故事是一個全新的故事,主人翁叫作流川,似乎延續了原作流川楓後來的故事。但出了四集之後,才發現原來這是台灣的一個團隊出版的一套仿作,且被控告侵害著作權。
在該案中,雖然說模仿了原作的畫風,但因為主題都是高中籃球,被告們對許多籃球動作的漫畫分鏡圖,直接用描圖的方式,尋找原作中類似的分鏡圖直接描繪套用。因而,法官認為這些個別分鏡圖已經構成了抄襲。 如上所述,現在生成式AI也可以幫我們模仿特定知名藝術家的風格。但用了特定藝術家的風格會不會侵權,還是要個案判斷。主要要看是否用在類似的主題,有類似的畫面結構等。
仿製藝術品和古物的法律責任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最近有一則事件,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所舉辦的「倜儻筆墨.大師與大師的內心世界」特展,展出民國時期的知名藝術家的作品,包括常玉、徐悲鴻、林風眠、潘玉良、吳冠中等。但卻被眼尖的專家們發現,展出的作品中多都有問題,可能是後人刻意模仿的偽作。
經人檢舉後,台灣文獻館已經緊急停止這個展覽,政府也開始檢討如何避免偽藝術品以假亂真的問題。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著作權一般保護到作者死後五十年。倘若作者是在1974年前去世的,著作權保護都已經屆期。例如,上面的五位藝術家,常玉和徐悲鴻都是在1974年以前逝世,著作權已經不受保護。既然不受保護,他人要做模仿畫作,部會沒有侵害著作權。後面三位藝術家是在1974年後逝世,著作權保護期間還沒屆滿,若藝術家的後人要對這些仿作提告,仿作者會構成侵權。展覽者會侵害公開展示權。
另外,從文化資產保護的角度來看,為了維持古文物的真實性與價值性,也不該讓太像的仿製品以假亂真流通入市場欺騙世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規定,任何人未經核准不得隨意複製公有古物,違反者會有二百萬以下罰鍰。這一條的精神是擔心太接近原作的仿製品流通入市面,欺騙藝術收藏者。不過其只限制不得對公有古物進行仿製,對私人收藏的私有古物卻沒有限制。
對著作權保護已經屆滿的古物與藝術品,著作權法和文化資產本存法都沒有禁民間製作較小尺寸、不同材質的紀念品。每個國家都允許對知名的古物、藝術品製作與原作品不同尺寸的藝術品,作為文創商品販售。只有對於國家指定文物的原尺寸複製才會加以禁止。
對於藝術仿製品以假亂真欺騙世人的問題,其實用詐欺罪就可以處理。也就是說,如果仿製藝術品的目的就是為了欺騙收藏者,可以用詐欺罪起訴。但若仿製藝術品的目的並非為了欺騙收藏者,只要不違反著作權法、文化資產保存法,並不違法。
林義傑獲得著作權專屬授權卻不能告他人侵權?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2023年喧騰一時,知名超級馬拉松跑者林義傑,在退休後成立影視公司,獲得外國片商的專屬授權,而對許多侵害影片的網路侵權者提告,並洽談和解事宜。由於提告的人數太多,引起檢察官反感,檢察官起訴林義傑違反刑法的包攬訴訟罪。而2024年8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義傑確實違反律師法。
這個案件有問題的地方在於,林義傑認為自己已經取得外國片商的專屬授權,應該有資格對侵權者提告。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條文明明寫著,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但檢察官和法官為何認為林義傑不能提告呢?
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出一個說法,認為著作權授權的概念,只是讓被授權人可以「利用」。而專屬授權的概念,法官認為是讓「被授權人於其被授權之範圍內既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法官認為,專屬授權只是讓被授權人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專屬「利用權限」,但不能「自己不利用」卻「只想告人」。
法官根據上述看法,認為林義傑的公司沒有真的利用,卻只想告人然後談和解,才去向外國片商取得專屬授權。法院認為這也會違反刑法的包攬訴訟罪。
個人認為,法院的這個看法可能違反了著作權的基本概念。我們常說,智慧財產權只是一種「排他權」而非一種「利用權」,但法院卻認為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一定要利用才行。另外,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的專屬授權,就是規定著作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而沒有規定著作權人一定要先自己利用著作才能對他人提起訴訟。地方法院法官的這種看法,或許經不起考驗。
相關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350 號刑事判決(2024.8.27)
高虹安的博士論文自我抄襲算是抄襲嗎?
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網紅「翁達瑞」宣稱高虹安博士論文抄襲,高虹安對翁達瑞提告誹謗,法院先判不構成誹謗。隨後,翁達瑞反告高虹安誣告。法院認為,高虹安確實有抄襲卻還告別人,構成誣告。問題在於,高虹安博士論文涉及的可能是一般泛稱的自我抄襲,但其實自我抄襲並不是抄襲。
近年來,台灣學術圈越來越重視學術倫理,並舉辦各種學術倫理講座活動。在違反學術倫理的各種態樣中,最有爭議的一種,就是自我抄襲(self-plagiarism)這個概念。但是,自我抄襲真的是抄襲嗎?
其實,在教育部有關學術倫理的法規中,並沒有真的寫出「自我抄襲」這四個字。例如,在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中第3點中,只有提到「(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這兩種與自我抄襲有關的描述。但是其法規用語,並沒有寫「自我抄襲」,而是用比較中性的描述用語。
但是在國科會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中,卻使用了「自我抄襲」這個用語,其在第7點規定「7. 自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
其實,自我抄襲並非真的抄襲,因為所謂的抄襲,是指抄襲他人的著作內容篇幅過多或沒有引註出處。但所謂的自我抄襲,是重複使用之前自己撰寫過的內容,不是用別人的著作,故並不能算是抄襲。
自我抄襲這個用語的使用,一開始可能是為了讓人理解這個概念,而所想出的一個容易快速了解的用語。但這只是一個讓人容易瞭解的用語,並不代表自我抄襲就真的是抄襲。
另外,自己之前撰寫過的著作的著作權,可能不在自己手上,故自己重複使用,可能會有違反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但是,自我抄襲主要是為了學術倫理上的認定,而非著作權法上的認定。在著作權法上,就算之前發表內容的著作權不在自己手上,自己重複使用就算侵權,也不能都稱為抄襲。而且,自己重覆使用也未必真的會侵權,因為著作權還有合理使用的空間與彈性。
所以,1.自我抄襲並非抄襲,2.自我重複使用之前發表的著作內容就算有著作權法的問題,仍然不能說是抄襲。
相關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刑事判決(202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