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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圖書館寄物櫃使用管理施行準則

民國106年3月28日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5月26日校長核定並公布
民國112年1月3日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2月3日校長核定並公布
民國112年11月6日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11月16日校長核定並公布

  1. 第一條   依據逢甲大學圖書館閱覽服務要點第六點規定,為有效管理本館寄物櫃之使用,特訂定本施行準則。
  2. 第二條   寄物櫃禁止放置易燃、腐蝕性、違禁品等危險物及易腐敗食品。
  3. 第三條   本館寄物櫃僅提供存放空間,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4. 第四條   使用者離開時應將寄存物攜回,未攜回者,視同滯留物,本館得視同廢棄物不定期公告清理,或移送至本校生活輔導組,依照逢甲大學遺失物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5. 第五條   滯留物品中如有本館館藏將代為歸還,若有逾期罰款,仍依照逢甲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源借用要點罰則辦理。
  6. 第六條   使用者若有損壞寄物櫃設施應負賠償責任。
  7. 第七條   本施行準則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Last updated : November 24, 2023 - 8:29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