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here

逢甲大學圖書館館藏報廢作業施行準則

民國105年5月23日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5月27日校長核定並公布
民國112年1月3日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2月3日校長核定並公布

  1. 第一條   依據逢甲大學圖書館館藏徵集與建置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為維持館藏品質、提昇館藏使用率,特訂定本施行準則。
  2. 第二條   凡經圖書館登錄典藏列入財產之資料,合乎本施行準則各項報廢原則者,得依本施行準則辦理淘汰及報廢。
  3. 第三條   報廢原則視館藏狀態及空間存放問題進行作業,優先順序如下:
    1. 一、圖書資料
      1. (一) 缺頁、破損、不堪修復,已無保存價值者。
      2. (二) 有智慧財產權疑慮者。
      3. (三) 內容過時或已不具參考價值者,例如電腦工具類(出版10年以上)、旅遊指南(出版10年以上)、升學指南(出版5年以上)、機關名錄(出版5年以上)等。
      4. (四) 超過館藏複本原則者(中文圖書5本、西文圖書2本為原則)。
      5. (五) 相同套書超過兩套者。
      6. (六) 已有新版可取代舊版者。
      7. (七) 經報廢之圖書,其隨書附件一併報廢。
    2. 二、視聽資料
      1. (一) 聲音或影像模糊、跳動或毀損無法使用者。
      2. (二) 有智慧財產權疑慮者。
      3. (三) 喪失時效性及保存價值者。
      4. (四) 有新版或其他媒體形式可取代者。
      5. (五) 無機器設備可配合使用者。
    3. 三、期刊資料
      1. (一) 館藏之多餘複本者。
      2. (二) 政府機關或學校等單位贈閱,能藉由網路查得全文者。
      3. (三) 內容過時或卷期零散不具保存價值者。
  4. 第四條   每年館藏報廢總量合計以不超過全校總館藏量百分之三為原則。
  5. 第五條   報廢之館藏須於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註記,並提供學年度減少圖書財產清冊予校內相關單位。
  6. 第六條   本施行準則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Last updated : February 16, 2023 - 8:25am